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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周末券商太忙!系统升级、应急演练、制定名录清单…多路人马应战七一

券商中国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7-0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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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需要进行线下双录或线上双录的业务,对应以下四个条款: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指引》正式稿VS征求意见稿


今天,我们只做对比,用事实说话,看新规如何贴心。


先看对比《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正式稿更改的内容:


1、《指引》原文: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普通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结果,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2、《指引》原文: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类: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


3、《指引》原文: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履行适当性义务。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遵守所有下列匹配要求: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其他匹配要求。


4、《指引》原文: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方法,也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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