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综合所得的征收方式现行税法是分项代扣代缴,但这次征收方式调整为代扣代缴和汇算清缴。征收方式上,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居民个人,是按月和按次先预缴预扣税款,再按年汇算清缴,补缴或退税。非居民个人,还是将综合所得的四项内容分项征收,工资薪金按月,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权按月或按次缴纳。
居民综合所得按年进行缴纳变化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全年综合所得要汇总计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使用费,但代扣代缴单位一般只掌握工资薪金情况,如果仅以掌握的工资薪金为基础计算,难免遗漏,纳税申报就不完整,容易产生非主观意愿的涉税风险。还有一个是这次修正案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如何判断和认定会大大增加代扣代缴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尽管法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于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按规定在预缴峪口时扣除,不得拒绝;但实务操作中,还是会额外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的纳税遵循成本:如何保证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完整性?是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向扣缴义务人推送纳税人的其他所得信息吗?如何判断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伪?能有公开的数据库方便查询到吗?个人住房贷款利息,银行是不开发票的,仅是一张对账单造假成本太低。这些都无形之间增加了很多征管成本。如果严格征管,这肯定会催生大量的中介代理申报的情况,又如何来规范代理申报呢?
当然最吸引大家眼球的,是起征点的上升和税率级距的扩大,但实际税负并非是全面下降。
对于综合所得来源较多的人群,恐怕是实际纳税的增加。比如大学教授,有工资薪金所得,有外出讲课的所得(劳务报酬),还有出版或撰写专栏的所得,甚至还有专利、著作权的特许使用费的所得。之前这些所得是分类征收,各有起征点和扣除额,修正案实施后,全部合并,起征点和可扣除额变成一项,完全有可能增加了他们个人所得税税负。对于一些收入来源以对外讲课为主、以出版专著、或搞发明创造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大学教授,或许设立公司来减轻税负,毕竟小微企业利润的边际税率是28%,而综合所得全年超过48万元以上边际税率就超过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