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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颐评《清代传统法秩序》|“恶战苦斗”的魔法

上海书评  · 读书  · 10 月前

《清代传统法秩序》

[日]寺田浩明著

张登凯等译

王亚新监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3年4月出版

508页,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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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   颐

寺田浩明教授所著《清代传统法秩序》(日文原名为“中国法制史”,以下称“本书”),是近些年中日法制史学界、明清史学界期待已久的著作。本书一经面世,日本《史学杂志》《法制史研究》《中国研究月报》相继刊发了久保茉莉子、森田成满、高见泽磨等重要学者的书评;赵晶教授主持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二辑,社科文献出版社,2018年)在第一时间刊发了本书第八章的译文(黄琴唐译)以及伍跃、阿风、赵思渊、孔令伟四位分别来自社会史、法律史、经济史、“新清史”等领域的学者撰写的书评。
寺田教授自1983年开始发表了一系列在中日两国均具有重要影响的论文。在本书之前,寺田教授唯一的一本书是中文版的论文集:《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收录了他十五篇主要论文,涵盖了其学术生涯二十六篇论文的主要篇章。在寺田教授四十年的学术生涯(从1977年至本书完成的2017年)中,本书只是第二本书,也是唯一一本体系性的著作。

《清代传统法秩序》的结构

作为代表了一个时代的学者,在退休的时候出版了一生唯一的体系性著作,无论对于作者、同侪、读者,都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因此,复述一下本书的基本内容仍是必要的。
在本书中,寺田教授首先给出了一个理解清代法秩序的基本前提,即“早熟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将清代定义为由统一的官僚制国家所统辖的“大规模的市场社会、契约社会、诉讼社会”(第4页)。以此理解为基础,全书从家(家族)的实态开始,依序讨论家的经济基础,家与家之间如何建立、发展出社会,而后逐步进入法与裁判的相关问题。
第一章虽名“人与家”,依次延续滋贺秀三(1921-2008)的理论讨论了“同居共财”的家(父亲所统率、代表的近亲者成为一体而经营生活的生活共同体)、“分形同气”血缘观下的“人”,以及在寺田看来,作为中国身份关系的基准的“宗”。寺田教授认为由于现实中持续进行的家产分割,存在于传统中国的是一个“个家利己主义”(以家作为单位的利己主义)的世界(64页)
第二章以寺田教授第一篇重要论文(《田底田面惯例的法律性质——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中心》,1983年)讨论了生业与财产。本章由频繁的土地买卖,勾勒了“流动社会”中的土地所有形态,认为整个土地所有秩序背后的本质,无非就是人们所订立的契据(“私契”)的链条(80页),“实体所有权的概念,并不是存在于制度之中,毋宁说是存在于人们普遍共识性的日常意识之中”(81页)。通过对于租佃的详细解说以及对于所有权秩序的扩展讨论,寺田教授说明在资源有限的状况下,将利益机会细分化(如所谓“田面田底”习惯、渔业权、铺底权、胥吏的权益、卖水营业的权益),形成了生存竞争之下的“分居共存生态”,体现在所有权秩序中,即为“多重所有权”以及“以生业为中心的私人所有”。
寺田教授在第二章中补入了一节“服役”,讨论“管业”之下自耕农家庭的平稳生活之外,失去自己家庭被他人收容的人的生活处境。本节的处理,应是颇费思量。本节的内容涉及的是清代法律中奴婢、雇工人,按理或许在第一章“人与家”中讨论更为合适,但寺田教授将之纳入“生业与财产”中,更多注重了这些身份关系中的契约性与经济性(本质上也可算作一种“生业”),并与后续产业经营形态类型(寺田教授区分为“佣”“合股”“包”三种)呼应。当然,也与“分形同气”的家族法原理难以处理这一群体有关。
第三章“社会关系”,主张依据前述的家和生业形式,使得传统中国“村落共同体缺失”,而后引入施坚雅教授的“标准市场圈”理论,从家的生活空间直接延展至“整个国家由此形成”,其途径一是“沿着既有的方向进一步整合市场”,其二是“通过作为国家官僚制度的基层组织的州、县进行的整合”。显然,寺田教授也意识到,一方面认定传统中国社会为市场社会,依循“标准市场圈”形成国家的空间结构,另一方面又认定传统中国社会为竞争性的以家作为单位的利己主义的世界,“村落共同体缺失”的世界,势必会导出“缺乏社会连带性的‘散沙’”的状态。虽然寺田教授讨论了传统中国社会结合的形式(符合经济理性的“冷淡的”结合与以结为一体为目标的“温暖的”结合),但仍主张“现实中的社会是由这样分散开来,为了生存而互相竞争的家家户户组成的”(176页)
以前三章为铺垫,寺田教授引入第四章“秩序、纷争和诉讼”,作为后续第五章“听讼——审判与判决的社会基础”、第六章“断罪——犯罪的处罚与判决的统一”的总说。大体上,第四、五、六章重申了寺田教授(以及部分乃师滋贺秀三教授)关于“非规则型法”、“拥挤列车”模型、“欺压-冤抑-申冤”的诉讼形态、“听讼”与“断罪”的两分、“情理的教谕”“规则型法与公论型法”的区分、“情法之平”等著名的解说和论断,读者应该都不是特别陌生,相关论述已见于寺田教授的论文以及滋贺秀三教授的《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有熊远报教授新出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3年)、《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续集》。
第七章则回到了传统中国社会本身,探讨“对于传统中国的人和社会而言,法律以什么样的形式而存在”这一问题。本章的重心在于回应法律史上著名的习惯法之辩,间接触及了国家与社会两分的理论进路,进一步强调了传统中国法属于“非规则型法”“公论型法”,认为传统中国“很难在国家内分化形成稳定的支配结构”,也就不存在西方法意义上的习惯法。在本章的结论处,寺田教授做了一点拔高,认为在“一君万民的整体构图”之下,传统中国对于法的憧憬是,“法在全体人民心中,其心划一,其心由皇帝之口表达”(441页)
第八章从契约出发,比较讨论了传统中国法与西方近代法以及中国引入近代法的情形。相关核心论述亦见于寺田教授的相关论文。
终章以“跨越文明的法论述方式”为题,回应了序章所提出的“法概念的贫困”问题,将论述跨越文明的法所需的共通要素归纳为“裁判的基础赋予”“判决的统一”“人际关系与制度性关系这两种社会关系的区别”三个角度,以此作为法概念扩展的基础。
寺田浩明
寺田教授的“恶战苦斗”
本书的论述与主要观点,大体上仍为寺田教授之前论文的内容。将本书作为通常意义上的体系性的著作对待,恐怕也未能精确。似乎寺田教授从未有过撰写体系性的著作的计划。但他在给伍跃教授的信中,将本书称为“旨在重新认识传统中国法秩序‘恶战苦斗’的结果”(伍跃:《恶战苦斗的结晶——读寺田浩明〈中国法制史〉》)。如何理解“恶战苦斗”,在解说上还有些余地。寺田教授在后记中提到,“在课堂上讲授自己对于专业领域所建构的体系理解,是法学院教师的首要之务”,因此,体系化的压力似乎来自于课程授课的“无言的压力”。除了这一课堂上的“无言的压力”,还有法学院或者学术共同体的“无言的压力”。寺田教授说,日本一部分法学院不可思议的传统之一,是最后(课程结束之后、退休之时),将授课讲义以体系书的形式公之于世(“后记”,496、498页)。即便如此,如果仅仅是将授课讲义编辑成书,对于讲授一门课程三十年(从寺田教授于1987年在千叶大学法经学院开设“东洋法制史”课程起算)的著名学者来说,可能还不足以需要“恶战苦斗”。从授课讲义看,本书的结构应该很早就形成了。2014年寺田教授提交日本东洋法制史研究会的课程授课内容即采用了本书的结构和次序(参见赵晶:《日本近来有关东洋法制史课程的设计与现状》)
如果要冒昧揣测的话,寺田教授本人所称的“恶战苦斗”也许还有两重意味,其一是如何为其四十年的学术研究作一完整圆融的体系的总结。寺田教授学术生涯似乎可以以十年为单位做不精确的划分:第一个十年的研究,大体集中清代“土地法”“土地法秩序”的领域;第二个十年,研究重心转入清代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听讼”)以及从司法考察法秩序;第三个十年的研究,有意识地在西方近代法秩序的比较观察中考察传统中国法秩序(从民事听讼延伸到刑事断罪,如命案审理、律例及审判依据等);第四个十年的研究,似乎在不断锻造“非规则型法”的概念,以“非规则型法”来贯通前述研究,建立起一个可以与近代西方法相对应的“法叙述方式”。在这一意义上,寺田教授的“恶战苦斗”或可解读为其实现了这一学术目标的谦虚的自白。
“恶战苦斗”也许有的第二重意味,来自寺田教授的另外一重压力,即作为日本一代中国法制史学者的代表,作为日本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要传人,如何在这一学术谱系和传承中交出这一代人的答卷。
日本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与近代学术学科体系的建立密切相关。日本长期以来处于中华法系之内,历来注重中国律例的研读。明治维新以后,中华律例不再是日本法律学习的对象,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本身也就被纳入到了西方式的学科体系中,于是就有了所谓历史系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所谓“文科派”)与法律系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所谓“法科派”)的区分(在“文科派”与“法科派”的风格差异下,还有一部分泷川政次郎所称的“国学院派”,参见赵晶:《近代以来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源流》)。而法律系的研究自然就不免需要面对西洋式的近代法的概念体系与传统中国法之间巨大的差异,但这也不妨看作是身处法律系的研究者的困难和机遇。同时,在日本近代中国法制史形成的时代,日本占领了我国台湾地区,对台湾地区施行了长期的殖民统治。最早一批日本近代中国法制史学者如浅井虎夫(1877-1928)、东川德治(1870-1938)都曾参与了日本在台湾进行的“台湾旧惯调查”,并在织田万(1868-1945)领导下参与编纂《清国行政法》,二者均有“中国法制史”为题的著作行世。其中东川曾系统运用调查资料,既有论文,又有《典海》(后名为“中国法制大辞典”)。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对于习惯调查的重视以及借由习惯调查来重构中国传统法的实态,或许于此就已埋下种子。
此后,日本因殖民统治与侵华战争,持续展开对中国社会的大规模调查,最为著名的即为满铁调查。其中,又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最为重要。这一次调查的主持者、著名法学家末弘严太郎(1888-1951)为调查制定的目的称:“本调查是在中国社会进行的法的惯行调查。……本调查的最终目的,那就是,中国人民怎么在惯行的社会下生活。”他所提出的调查对象包括:法的惯行是以怎样的形态存在、探究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关系时的主要问题、作为规范的惯行和作为事实的惯行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和法的惯行的关系等(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总第一卷,惯行类第一卷,第4-6页)
可以说,参与满铁惯行调查与对满铁惯行调查资料的整理利用,对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二十世纪日本中国法制史学界的最重要的人物之一的仁井田陞(1904-1966),于1940年开始协助满铁在我国华北地区开展农村调查。他先后根据调查资料撰写了《中国的社会与行会》(1951,主要依据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对北京会馆的实地调查)、《中国的农村家族》(1952,主要依据前述满铁华北农村惯行调查)等著作。仁井田陞初版于1952年的《中国法制史》,在体例上即呈现了非常不同的样貌,开篇先讨论了东方社会的权威主义和规范意识,而后讨论法典编纂、刑法、审判、调停,该部分所占篇幅大约仅为全书的六七分之一,大篇幅的内容则为人法、行会、家族法、土地法、交易法。1963年的增订版又补充了有关村落法及占有保护两章。可以说,仁井田陞的《中国法制史》完全改变了中国法制史的书写方式(仁井田的这一体系,或者追溯至中田薰,参见赵晶:《论中田薰的东洋法制史研究》)。与此同时,仁井田陞主持日本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出版会出版了《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全六卷,日本岩波书店,1952-1958年;中文版: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也正是通过广泛深入的惯行调查以及对于惯行调查资料的整理利用,在仁井田陞一代开始,整体性地理解传统中国的法秩序被牢固地建立了起来,持续至今。
仁井田陞(取自仁井田陞《東洋とは何か》,東京大学出版会1968年)
仁井田陞的弟子辈滋贺秀三教授(滋贺在研究生阶段得到过仁井田陞的指导),不仅前期最重要的著作《中国家族法原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以及满铁东北调查的资料《关东厅法庭所见中国的民事习惯汇报》,也延续了仁井田整体性理解传统中国法的基本观念。不过,滋贺始终有一方法论的自觉,重视传统中国的固有概念及其内涵的重构,避免将近代法学书本上的概念带到历史社会分析中去。如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中,滋贺秀三强调了“分形同气”“夫子一体”“夫妻一体”的原理性概念;在后期的清代民事审判的研究中,他塑造了“情理”的概念。应该说,滋贺的研究突破了仁井田的“整体性的权威主义”这一论述框架。不过滋贺秀三似乎也不热衷体系书的写作,除了早期的《中国家族法原理》(在其《中国家族法论》基础上重写而成),其他各书仍是论文集,未能最终出版一本体系性的总结之作。
作为滋贺秀三教授的传人,本书不妨视为在仁井田陞教授《中国法制史》出版六十六年后,寺田教授对于仁井田陞、滋贺秀三及其本人在内的三代日本清代法律史研究的总成与提炼,当然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与其师一起对于仁井田陞教授《中国法制史》作出的回应。如果本书的定位在于超越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之上的、三代日本明清法律史研究的总成之作,那么寺田教授的“恶战苦斗”,也就能够理解了。
滋贺秀三(取自滋賀秀三《続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創文社2009年)
寺田体系的魔法
经由寺田教授“恶战苦斗”,本书得以贯串并熔铸了滋贺秀三的家族法研究、寺田本人对于“土地法”的研究、仁井田陞的村落法及社会与行会的研究、滋贺秀三及寺田本人对于清代司法审判的研究。本书的最大的贡献在于提供了一个有始有终的、圆融贯通的叙述框架(“以一个自圆其说的系统重新组成”,11页)。这个叙述框架,依寺田本人的说法,从家(家族)的实态开始,依序讨论家的经济基础,家与家之间如何缔结关系,进而建立、发展出社会,以此为基础,逐步进入法与裁判的相关问题。
也可以说,本书最大的贡献在于,如何从“分形同气”的家的论说进入“情理”审判的论说,从而真正形成法律史叙述的整体。其背后则是明清法律史研究的一个核心主题,即分散的社会状况如何与正式国家制度机制勾连起来,如何描述、阐释这个通常被视为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状态。寺田教授的创造性叙事逻辑或许可以概括为:首先将传统的“土地法”“财产法”“交易法”等涉及的各种利益形式纳入传统的“业”的概念之下,即“家的经济基础”或者各种“生计”。这些“生计”或“业”,被描绘为资源匮乏的、竞争性的、以家作为单位的、利己主义的世界成长起来的财产秩序。这一财产秩序在“村落共同体缺失”“缺乏社会连带性的‘散沙’”的状态下,依赖于“大规模的市场社会、契约社会”对于“权利”的塑造,依赖于“诉讼社会”“欺压·冤抑·申冤”式的审判,依赖于“天下公论”“心中的法律”式的理想,并最终归之于“同心、齐心”。寺田教授最终将之总结为“法在全体人民心中,其心划一,其心由皇帝之口表达,这是这里对法的憧憬”。为了贯串起这个结构,寺田教授放大了滋贺秀三的研究,引入了沟口雄三“中国公私论”。
寺田教授的这一逻辑相当有魔力。在贯串起整个逻辑的转承部分,寺田教授的相关论述也相当的奔放。
从同居共财之家到社会的结合,寺田教授认为,“在传统中国,只有排斥私心的全面的一体化和全是私心的分散状态这两种极端的秩序模型”,而“凭借一体性这一古老、优良的理念来抵抗个体化这一糟糕现实的企图,从一开始就是不可能实现的”(177页)
那么,秩序又是如何形成的呢?寺田教授引入了沟口雄三的理论,将“公与私”转化为“理与欲”,认为在明末清初后,“‘理’开始被理解为‘社会欲望间的互动规则’”,共存的秩序是“‘欲望气球’不断互相推压,不断形成动态平衡的印象”(188-190页)
沟口雄三
民事审判由此被理解为达成妥协的过程。其间,“人们一边互相推搡着,一边找出当下的解决办法,将社会生活维续下去”。“当社会生活的水流停滞不前的时候,第三者就介入其中,疏开缠绕在一起的地方,恢复水流的流动。这正是民事审判在传统中国承担的社会功能”(289页)。司法因此需要“将纠纷的全面解决作为目标”,为达成纠纷的全面解决,“所以才有了‘个别主义的判断是所有正常人共有的’这种‘天下公论’式的设想吧”,审判官“面对当事人,一次次地‘扮演’这种‘天下公论’的代言人”(299页)
寺田教授在此重新引入了“理与欲”的论辩,认为为了维持共存秩序,需要双方当事人各自舍弃私心,达成“齐心”“同心”的状态。尽管寺田教授认为,“这种关于‘心’的理解是非常勉强的假想”,但他还是将之直接比附了传统中国的家,认为“传统中国的家正是基于这种假想建立起来,并付诸实践的”(303页)。显然,这是构建起寺田教授体系的关键性的连结点。正是在此处,寺田教授隐喻了“家国同构”,即家秩序与国家秩序的一致性。但何以这一比附是可行的,恐怕仍需要更为精细的论证和证明。另外,寺田教授还紧接着发挥了这一观点,认为正是由于充满私欲、互相对抗的私人对于“率先舍弃利益,并站在全体共存的立场上发言的,至公无私的、有德的”大人们的期待,造成了帝制中国革命不时发生的困境(304页)。其间的逻辑难说不无武断。
此后的叙述,则以清代的听讼与断罪,来不断验证“在奉行共存理念下进行的”,以得“情法之平”为目标的,“个别主义式的”“公论型”审判的“非规则型法的世界”。寺田教授不无诗意地描绘了这个法律“在每个人的心中”的世界:“对一般规则的考量和对个别事情的考量、理与情的契机等,都浑然一体地在人的心中,在与每个事件的相遇中,经过调整与该事件契合,从而呈现具体的样态。但一旦该事件结束后,又从该事件中分离出来回归到没有固定形态的状态。法律就如此这般在人们心中合拢又散开。”(410页)
当然,需要补充的是,这一法的世界如何能够形成或者说“贯穿着某种一贯性”。寺田教授称之为不言自明的“正常的中国人”“心中之法律的社会共有”(“理”)。但是,他只愿意将这一“心中之法律的社会共有”归之于书写语言这一基础,“法律逻辑遍布于被文字化的日常世界的全部”(414页),认为“对该基础的形成,我们却无法作出更为确切的说明”(415页),直接回避了相关问题的讨论。这一回避本身耐人寻味。
寺田教授最后检讨了“以齐心为目标的各种尝试”,认为“跨过同居共财的家这一道门槛,民众之间的强烈的约束状态并不会长久持续”,“很难在国家内分化形成稳定的支配结构” (439页),因此,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就被形容为:“在一君万民的整体构图之下,众人在各种各样情形下不断与不同的人约定的行为,不断进行人心调整的大大小小的努力。”(440页)寺田重复了“法在全体人民心中,其心划一,其心由皇帝之口表达”的结论,并表示,“这当然不过是无法实现的憧憬而已”,“人们依然是‘人心不一’”(441页)
作为寺田教授沉潜数十年最终构造而成的体系,确实很难在短时间内在整体上提出具体的批评。如果一定要说的话,我想问,寺田教授完全否认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存在,是否是妥当的?这一否认,当然有利于其“家国天下”这一潜在意象的圆融,但却一方面使他花大量篇幅引入的施坚雅的市场圈理论显得与全书难以谐调,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也使他所说的“理”也好,“心中之法律的社会共有”也好,甚至“公论”本身也好,失去了坚实的依托。没有一个社会空间,如何有“公论”,又如何有“社会共有”的“心中之法律”?甚至“心”本身又该如何去填充?难道说这个凭空生长出来、人人皆有的“心”天然可以“齐心”,又天然因“欲之失”而失去其“心”吗?这个“心”难道真的可以从“分形同气”中得到“齐心”又终归于“人心不一”吗?
在笔者看来,“社会”也许可以成为前述困难的缓冲,无论这个“社会”被描述为什么样的形态。当寺田教授只愿意将这一“心中之法律的社会共有”归之于书写语言这一基础时,显然,他放弃了诸如“教化”“礼俗”和“律例”。尽管他对于“律例”的拆解和消解非常精彩,但一部没有律例的《中国法制史》,显然大大超越了通常的理解。
寺田的业师滋贺秀三教授晚年致力于对中国法典编纂史的考证,完成了力作《中国法制史论集:法典与刑罚》,而寺田教授的荣休之作反而是一部没有律例的《中国法制史》,亦是有意思的一个对照。
结语
仁井田陞的研究,在方法上有如下自觉:“法史的研究,分别与其时代和社会相对应,需找出固有法的体系与范畴,如所有权、不动产担保法之类,皆是近代法的概念,未见于近代以前的东洋社会。因此,套用现行法的体系与范畴绝不可取,当然也不能如一般历史学家这般,无体系、无范畴地处理问题。”(转引自赵晶:《近代以来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源流》)
寺田教授在悼念业师滋贺秀三教授的文中说,“滋贺先生在传统中国的家族法和审判法中所发掘的都是普通人的生活姿态,亦即在那普遍与个别、无限与有限相交织的世界中,诚实、真切地运营着各自生计的人们的姿势与状态”(寺田浩明:《滋贺秀三先生的学术人生》)
以此回头看寺田教授的这一著作,在方法论上或可视为以仁井田陞的方法论,自觉构筑起滋贺秀三展现的普通人生活世界的概念框架。大概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而不仅仅只是因为所授课程名称为“中国法制史”的缘故,寺田教授决然地将这一本以清代租佃习惯、清代司法审判为核心,嵌入家族法与社会结构分析的书命名为“中国法制史”。
如果进一步猜想,本书的命名或许还有更多的考量。本书采用的是比较法律史的径路,寺田教授始终在与传统西方法、近代法的对照与相互启发下,展开对于传统中国法的叙述与理解。在此,以清代为中心的法律史叙述被塑造成了一个韦伯式的理想类型(寺田教授称为“法秩序范式”),与同为理想类型的传统西方法、近代法(也部分包括传统日本法)共同构成了寺田教授所称的“跨越文明的法论述方式”。而所有社会学式的理想类型的构造,就其理论形式来说,自然无法容纳各种历史演化,并且也只能删去多样化的其他因素,如版图内的重大差异以及民族互异的各种问题(10-11页)。虽然寺田教授明确说,“本书的结论,无法无条件地扩大到整个帝制中国法”,但他仍然自信地坚持本书的叙述已经涵盖了传统中国法的主要特质、法秩序核心的主要要素。换言之,本书不只是“清代传统法秩序”,而是一本实实在在的“中国法制史”。
如果把本书视为仁井田陞—滋贺秀三—寺田浩明三代日本学者对于中国法律史的最终陈述,显然多少还是不够过瘾。无论如何,“清代传统法秩序”这一富于张力的改定的中文书名,颇为用心地蕴涵了“清代所呈现的传统法秩序”的意思,一方面保留了寺田教授整体性论述“中国法制史”的“雄心”,另一方面也稍稍抑制了这一“雄心”,将之纳入了清代这一传统中国末期的背景中。
大约二十年前,林端教授曾比较了韦伯与滋贺秀三的研究,敏锐地注意到了滋贺秀三对清代审判研究的出发点与韦伯有着惊人的类似性。本书中虽未见寺田教授对韦伯的直接引用,但韦伯式的主题与范式的印记还是相当明显。林端教授对韦伯的中国研究以及滋贺秀三的清代审判研究的某些批评也可部分适用于寺田教授的这本书。另外,寺田教授对传统西方法、近代法的类型学的理解与描述,本身仍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于兹不赘。
本书作为寺田教授四十年学术与教学总结之作,亦是自仁井田陞以来日本中国法律史,尤其是明清法律史研究的总结之作,将在长时期内影响中日两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无论对于寺田教授提炼的中国传统法秩序的模型是否有不同的解说和看法,恐怕在相当长时间之内,相关研究者都必须先认真地面对这个模型,认真对待、思考寺田教授主张的“跨越文明的法论述方式”。
(本文承赵晶教授指出若干史实错误,皆据之一一订正,特此致谢!感谢日本东京大学文学部日本史研究室袁也博士为本文写作提供的文献支持。)


陈颐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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