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表示,凶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结合传统文化和社会实践,可以简单总结凶宅的两大特征:第一,房间内的专有部分发生过死亡事件;第二,死亡形式是非正常死亡,包括他杀、自杀以及其他意外死亡的情形,不是正常病亡、自然死亡等情形。
从群众朴素观念和风俗习惯来说,“凶宅”往往会导致购买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影响买受人的缔约基础及购买意愿。李泽瑞介绍,在房屋交易纠纷中,凶宅买卖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卖方恶意隐瞒房屋实际情况,导致买方购买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卖家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导致买家误判,买家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原购房合同。卖家应当返还购房款,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能包括:过户费、装修费等。
第二种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甚至过户后,正式交房前,房屋发生不幸事件,导致买家希望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李泽瑞介绍,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认为,虽然房屋结构没有发生损失,但是仍然构成重大瑕疵,可以支持退房。此前杭州的一个案例,一卖家在卖房后和买家商定返租,双方签订合同,完成过户,约定一年后交房。不幸的是在完成交房前,卖家返租期间,其孩子在房间内非正常死亡。法院一审支持了买家要求退房并返还购房款的诉求。
律师提醒,买房人在确定购买二手房前,应向小区物业公司、业主等了解房屋情况。同时,买房时还需选择可靠度、信用度较好的房产经纪公司,并在购房时将自己的需求进行明确告知,防止中介机构隐瞒事实进行交易。还要特别注意的是,买房人应当对房屋是否为“凶宅”以及其他购房硬性需求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确定违约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
《钱江晚报》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