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因此,在实际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例中,对使用公开类证据进行认定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结合常识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进行认真、合理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其次,在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之后,对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认定时,应当结合证据的不同形式,例如视频、照片、公证书、网页资料等,对证据中实际的公开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评判,在此基础上对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认定,力求在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过程中逻辑清楚严密,事实认定准确清楚,为做出正确的审查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案例演绎】
某案涉及一种中药蜜丸包装塑壳的扣封机构。中药蜜丸的常规包装方式是将其扣封在两个半球塑壳内,传统的自动扣封设备是转盘式的,由于采用圆盘式的输送结构,使其进料口与出料口毗邻,造成进料作业和出料作业的不便,且由于圆盘结构其径向尺寸不能太大限制了其产量。该专利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具有链式输送结构的扣封机构,代替传动的圆盘结构,优化了扣封机构的机构,有利于进料和出料作业,同时可以根据产量压球通过增加输送链数量大幅提高产能。
针对上述专利,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包括招标广告、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发货凭证、验收报告、设备照片和视频在内的证据1-8。请求人认为,证据1-8证明一种型号为XZK-Ⅲ的中药大蜜丸扣壳机已经被公开销售,相对于上述证据公开的关于XZK-Ⅲ扣壳机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8只能证明扣壳机设备正在使用,但该设备的工作环境是一个密闭空间,不是处于公众可知的状态,且请求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只有相关设备的视频和图片,没有对视频和图片中设备的具体技术内容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准确得知该设备的结构和功能,因此,不能证明该设备已经被使用公开,也无法确认照片和视频中的所述设备与本专利相同,因此证据1-8中公开的扣壳机不属于现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