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九民会议纪要》对信贷机构业务影响及优化建议专题研修班!

信贷风险管理  · 财经  · 4 年前

活动背景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共计12部分130条,其坚持以问题导向,重点对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这份会议纪要,因其内容几乎囊括了所有民商事审判领域,在征求意见期间,即引起广泛关注,正式公布之后更是引起轩然大波。从其内容来看,其中有半数以上的条文对商业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业务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其涉及的重要问题包括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高利放贷行为、职业放贷、担保责任与担保范围、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借新还旧担保物权的效力、诉讼时效、抵押(质押)期限之间的关系、动产质押、非典型担保、刑民交叉、案外人执行异议、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问题等。

以上内容,解决了以往借贷纠纷和担保纠纷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的若干问题,对于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借贷担保秩序而言意义重大,是借贷纠纷和担保纠纷案件司法实务最新、最权威的司法动态,商业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信贷机构的相关业务人员“应该也必须”认真研究和学习。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学习和掌握《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和要点以及具体的实务应用场景,中企清大教育集团特举办本次专题培训班。本次培训班主讲老师为人民大学担保法领域知名教授高老师和国内知名信贷风控专家孙自通律师,高老师和孙老师将会结合信贷业务和担保业务的业务特点,围绕具体业务场景对《九民会议纪要》相关内容深入解读,欢迎大家踊跃报名参加。

邀请单位

各信贷机构董事长、行长、主管副行长等高管,以及信贷管理部门、风控部门、法务部门、授信审批部门、业务部门等的相关业务人员。
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1月9-10日,培训共计两天 
其中1月8日为全天报到,培训地点:北京
课程大纲

第一模块大纲(高老师)

一、纪要关于担保纠纷案例审理的总体司法态度及其对信贷行业的影响

问题1:在“新法优于旧法”的法适用规则之下,如何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问题2:担保的从属性和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纪要的基本态度是什么?

问题3: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物的担保纠纷有何影响?纪要从哪几个方面体现了区分原则?

问题4:纪要中是如何把握物权法定及其缓和路径的?

问题5:纪要对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问题6:纪要关于担保纠纷案例审理的总体司法态度对于纪要没有规定的问题有何影响?

二、独立担保新规则与担保公司主营业务

问题1:纪要关于独立担保有何新的变化?

问题2:独立保函中确立的相关规则在新的规则体系下如何适用?

问题3:担保公司出具的独立保函是否有效?

问题4: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性约定(如不可撤销保证)的效力如何认定?

问题5:独立性约定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如何理解纪要中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

问题6:独立性约定认定无效后,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7:纪要关于独立担保的新规则对于信贷业务中担保合同的条款设计有何影响?

三、担保责任范围的认定与担保合同文本设计

问题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

问题2:担保合同中如何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

问题3: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履行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的效力如何?

问题4:担保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小于主债务?

问题5:担保合同中单独约定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问题6:纪要关于担保责任范围的新规则对于信贷业务中担保合同的条款设计有何影响?

四、混合担保新规则与信贷行业追偿权的实现

问题1:纪要关于混合担保有何新的变化?

问题2: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如何行使选择权?

问题3:担保合同中约定“无论是否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可向本合同中的担保人行使担保权利”是否可以理解为对债权人行使权利顺序的约定?此类约定是否受格式条款规则的控制?

问题4:保证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物上担保人追偿?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问题5:抵押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其他物上担保人追偿?是否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问题6:担保人如何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问题7:纪要关于混合担保的新规则对于信贷业务中债权人行使权利有何影响?

五、借新还旧新规则与信贷行业贷后监管

问题1:纪要关于借新还旧中担保关系的处理有何新的变化?

问题2:如何认定借新还旧?实务中借助通道业务导致新旧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借新还旧?

问题3: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骗取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或民事责任?

问题4:担保旧贷的抵押权在借新还旧之时是否消灭?

问题5:当事人约定担保旧贷的抵押权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抵押权是否有效?

问题6:该抵押权的顺位是以旧贷抵押权设立时间,还是以新贷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为准?

问题7:纪要关于借新还旧的新规则对于信贷业务中担保合同的条款设计有何影响?

六、担保债权范围的新规则与信贷登记实务

问题1:纪要关于担保债权范围有何新的变化?

问题2:判断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是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还是以登记的范围为准?

问题3:在登记簿不记载担保范围的情形之下,如何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问题4:在登记簿规范地记载了担保范围的情形之下,如何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问题5:登记簿如何规范地记载担保范围?

问题6:纪要关于担保债权范围的新规则对于信贷业务中担保合同的条款设计有何影响?对于登记手续的办理有何影响?

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担保物权的效力对信贷行业贷后监管的影响

问题1:纪要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登记担保物权的效力有何新的变化?

问题2:物权法第202条中主债权诉讼时效是固定的3年吗?

问题3:债权人如何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担保物权,才不导致担保物权消灭?

问题4: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物上担保人如何主张权利?

问题5:债权人没有在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否消灭?

问题6:纪要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登记担保物权的效力的新规则对于信贷业务中贷后监管有何影响?

八、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规则与信贷行业权利的保护

问题1:纪要关于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有何新的变化?

问题2: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抵押权在什么情形下也发生效力?此时的不动产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3:一般情形之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是否设定?

问题4: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不动产抵押权未设定时,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抵押人补办抵押登记?在什么情形之下,补办抵押登记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5: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不动产抵押权未设定时,债权人如何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问题6:抵押人赔偿损失有何限制?

问题7: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不动产抵押权未设定时,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补办抵押登记和赔偿损失之间是否有先后顺序?

问题8:纪要关于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的新规则对于信贷业务中担保合同的条款设计有何影响? 

九、房地分别抵押规则与信贷行业房贷风险的防范

问题1:纪要关于房地分别抵押有何新的变化?

问题2:抵押合同中约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于多大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问题3:抵押合同中约定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建筑物?

问题4:抵押合同中约定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在建工程?

问题5: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6: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的,两个抵押权的顺位如何确定?

问题7:纪要关于房地分别抵押的新规则对于信贷业务中担保合同的条款设计有何影响?

十、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规则与信贷行业权利的行使

问题1:纪要关于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规则有何新的变化?

问题2:法律对于抵押权不随主债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问题3:当事人如何约定抵押权不随主债权转让?

问题4: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随同转让的,新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是否以办理变更登记为前提?

问题5: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随同转让的,新抵押权人如何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问题6:主债权转让时,质权是否随同转让?

问题7:纪要关于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的新规则对于信贷行业权利的行使有何影响?
第二模块大纲(孙老师)

一、公司纠纷部分

问题1: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1、会议纪要对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新规定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召开相应决议担保效力如何?
3、如何认定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是善意的?
4、如何理解形式审查义务?
5、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非关联担保时要审查哪些文件?
6、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要审查哪些文件?
7、债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时要审查哪些文件?
8、哪些情形下,即便没有决议担保也有效?
9、公司章程中对于由哪个机构提供担保没有规定,债权人在接受该公司提供担保时须审查哪些公司机关决议?
10、纪要关于公司担保的新规则对于信贷行业贷前调查有何影响?

问题2: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1、思考:公司对外负债,能否要求股东一块儿偿还?
2、会议纪要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最新规定
3、如何理解人格混同?
4、如何理解过度支配与控制?
5、相关主体的诉讼地位
6、最高院典型案例分析

二、合同纠纷的审理

问题3: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纪要32条)

问题4:关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纪要41条)

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什么区别?
2、如何更好的防范假公章风险?

问题5:以物抵债协议法律问题(纪要44条和45条)

1、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
2、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3、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4、诉讼中(包括一审和二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如何处理?
5、诉讼中以物抵债法院能否根据抵债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6、执行中的以物抵债?

问题6:关于合同解除(纪要46—49)

1、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3、实务问题: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和解除合同在法律上一样吗?

问题7:关于借款合同(纪要51—53)

1、如何理解纪要中所说的“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2、LPR对贷款业务的影响?
3、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的法律后果。
4、高利转贷行为面临的法律后果?
5、关于职业放贷——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问题8:关于独立担保的效力

思考:独立保证、独立抵押、独立质押的约定在国内商事交易中有效吗

问题9: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法律效力如何?

问题10:借新还旧需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法律效力如何?

问题11:他项权证上登记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本金数额,而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以哪个为准?

问题12: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1、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借款到期是否抵押也到期了?
2、抵押权人未按照物权法202条的规定在主债权诉讼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
3、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法院如何处理?
4、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否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顺延?

问题13: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不是废纸一张?

问题14:房地分开抵押的法律效力如何?

1、如何理解一并抵押?如何理解“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对于地上房屋是否一并抵押?
3、房产地分开抵押的法律效力
4、房地一体原则在执行阶段的体现

问题15: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未本例转移登记的法律效力?

问题16: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

1、货物监管法律风险
2、货物还在出质人仓库,签订相应监管协议能否认定为实际交付?(占有改定)
3、质物在监管期间发生损失的监管方承担何种责任?

问题17:浮动抵押的效力

问题18:同一动产上既有抵押担保又有质押担保,谁更优先?

问题19:保兑仓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问题20: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实际应用

四、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

问题21:破产程序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1、面对法院不及时受理破产案件如何应对?
2、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
3、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
4、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
5、停止计息问题——是否及于保证人
6、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
7、其他法律问题

五、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问题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1、常见案外人执行异议类型分析
2、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理范围
3、常见买受人执行异议的类型
4、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
6、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
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时如何处理?

问题23: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讲师介绍

孙老师

中企清大教育集团总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小额信贷、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台州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泸州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长安银行、曲靖银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济宁农商行、内蒙古省联社、德阳信用联社、通辽科左后旗信用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以及超过半数的省级小贷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高老师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A岗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立法小组成员,参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的起草与论证工作。

培训费用

1、培训费:3980元/人(含培训费、专家费、场地费)主办方赠送两天交流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交通费用自理。

2、内训咨询: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服务,欢迎来电洽谈合作事宜。

报名咨询


刘老师


手   机:13311276896(可加微信

推荐文章
凤凰网房产上海  ·  31.5亿元!浦东新区又一宗旧改地块成功出让  ·  4 月前  
阑夕  ·  realme的真我X50 ...  ·  3 年前  
橙红年代  ·  如何绕开referrer防盗链  ·  4 年前  
© 2022 51好读
删除内容请联系邮箱 28798533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