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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布新修订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含全文)

福建司法  · 公众号  · 福建  · 2025-06-11 17: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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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投诉处理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残疾人投诉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等便利。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如有相关材料,可一并提供。

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投诉,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并由投诉人确认。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投诉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依法及时转交投诉处理机关。

第十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投诉人不实投诉侵犯被投诉人名誉等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充提供的信息及期限。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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