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民政部发布了《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旨在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排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通知强调了各地需将此标准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依法落实相关责任。标准详细列举了救助管理机构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并提供了相应的判定规则。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发布《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目的
为了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排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受助人员的安全。
关键观点2: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关键观点3: 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的主要内容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如未建立安保、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救助管理机构选址不符合规定等。
关键观点4: 如何执行该标准
各地民政部门需认真贯彻执行,将《标准》作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依法落实相关责任。
正文
2025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准确科学判定、及时消除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的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救助管理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直接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救助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第五条
救助管理机构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救助管理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
(二)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
(三)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四)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未配备安全检查门或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公共区域及观察室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