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威海交通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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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第一季度服务质量通报

威海交通  · 公众号  ·  · 2025-06-12 19:4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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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月6日,乘客反映其自威高广场乘坐鲁KD946*9出租车至哈工大西北门,因司机未听清目的地导致绕行至恒大海上帝景,最终司机收取61元。乘客认为司机在绕路,并且态度极其恶劣。经核实涉事车辆行驶数据与车载监控,确认是司机听错目的地,我局责令司机按最优路线收费标准向来电人退还费用,实际收取20元乘车费用。针对乘客反映的服务质量问题,我局已责令威租公司加强管理,并对司机做出扣除3分信誉质量考核分、安排重新参加培训考核的处理。


二、违法证据确凿,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1)2月3日,于某波驾驶鲁KT66*0车辆通过招揽方式接到1名乘客,该乘客自市人社局附近前往华新家园。在该次行程结束前,于某波未经原乘客同意,在途中又通过招揽询问方式接到1名乘客,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已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1月30日,丁某雨驾驶鲁KT58*8车辆,在威海港码头接到2名至威高广场的乘客。上车后行驶3分钟左右,丁某雨通过网约车平台自动接到其他乘客约车订单,因不能取消订单,遂让已上车的2名乘客下车换乘,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已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2月12日,谷某清驾驶鲁KT06*7车辆通过威海出行平台接到乘客电召订单,从大京园海鲜烧烤(纪念路店)前往大水泊机场。谷某清驾车抵达上车地点后,另有1名乘客出现并直接乘车,谷某清在未确认乘客信息的情况下开始行程,在行驶途中发现运载乘客有误,造成电召订单未履行,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已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乘客诉求不合理,依法维护司机权益


(1)1月29日,乘客在韩乐坊乘坐鲁KT30*3出租车至火炬八街,收费54元,乘客表示正常价格在40元以内,司机存在绕路情况。经核实,该乘客在韩乐坊中街北端乘车,经韩乐坊北街、韩乐坊西街、华夏路、环山路、沈阳路、大连路、文化路、火炬八街至威高青缇湾西南门附近,行程里程20.0公里,应收里程费53元,产生等时4分钟,应收等时费1.4元,四舍五入后合计应收54元,收费正常。经与导航软件比对,涉事车辆行驶轨迹正常,不存在故意绕路行为。乘客不认可并坚持要求查处,其诉求为不合理诉求。

(2)1月27日,乘客在乘坐鲁KD769*0出租车时遗落物品,随后联系司机协商支付30元送回物品。后续,乘客向司机索要1月28日送还物品路程的出租车小票,被告知无法提供,乘客认为该出租车司机存在乱收费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人拾得失物后有一定的保管义务,而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司机送还物品的过程并非经营服务过程,也非道路运输服务收费行为,不需要打表计费,故乘客所称的“乱收费”问题不成立。

(3)1月6日,乘客酒后在乘坐鲁KD572*6出租车途中呕吐在车上,下车时司机额外索要20元费用,乘客要求协调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乘客乘车时影响车内卫,司机须停车一段时间对车内卫生进行清洁,司机清洗车辆过程中产生的清洁费、误工费均应考虑在补赔偿用内,故司机索取一定的清洁费用和赔偿费用是正常的,但具体赔偿数额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经核实,涉事车辆在事发后确有停车清理卫生的情形,我局无法强令司机退还依法索取的损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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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经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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