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律良性互动关系越来越好,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重视律师在‘四大检察’中的作用!”“线上阅卷很方便,‘浙江检察’App很好用。”“要建立检律互评巡查机制……”不久前,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登门浙江省律师协会,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举行联席会议,与会的律师界浙江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级人民监督员,以及其他律师代表围绕“检律协作”畅所欲言,提出意见建议。
律师和检察官虽然职责和履职方式不同,但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从不同角度对案件把关,最终目标一致,都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适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走深走实的新阶段,新时代检律关系如何构建?对于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促进检律互动的系列举措,律师们的感受如何?对此,记者采访了一些律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听听他们的声音。
谈到亲身经历的变化,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宗胜感受最深的是,“异地阅卷方便多了。”
在李宗胜所在的辽宁沈阳,早在2017年8月,沈阳市检察院就作为辽宁省检察机关的先行试点单位,创新开展了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并于2018年10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得到推广。“我只需要提前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上申请,在沈阳市内可以实现跨区域阅卷,一两天时间就能拿到刻录的电子卷宗光盘,大大节省了我们之前奔波在路上的时间。”李宗胜告诉记者。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同样对此深有体会。“阅卷难”曾经是长期困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大难题。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的提高,特别是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铺开,“阅卷难”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他告诉记者,2020年,重庆市检察院上线异地阅卷系统,解决了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跨区域办案不能及时阅卷、全面阅卷的难题。“这给律师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客观上也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最大的支持。”
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官指导有业务办理需求的律师使用自主阅卷刻录一体机,根据操作指引自行刻录电子卷宗光盘。
正如两名律师感受到的,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上,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着。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专门提出将“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方面,2020年5月,最高检领导在两会报告中再次强调要“真诚尊重、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妨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情形等五个方面作为监督重点。2020年,最高检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监督工作。
在专项活动中,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措施。
北京市检察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加强和改善全市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工作的10项保障措施。北京、天津、河北检察机关会签《京津冀检察机关依法保障三地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办法》。浙江省检察院与省律协联合出台《关于深化检律协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意见》,对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健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律协作、打造一站式移动检察服务窗口、加强队伍建设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同时还下发了《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暂行规定》,对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案件试行案件化办理。
据统计,2020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计审查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2000余件。其中,已办结1600余件。各地在办案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查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1200余件。在查实的案件中,通知纠正700余件,发出检察建议500件。
今年2月5日,最高检对外发布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面广、类型丰富,直面当前辩护律师执业的难点痛点。
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一直关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此前,他曾在《检察日报》发文,表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有进展、有起色,期待最高检梳理相关典型案例,总结典型经验。
“从对外发布的案例来看,均具有典型意义。”案例发布后,吕红兵对最高检的做法表示肯定。他认为,案例针对了检察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关键环节、突出问题,基本上涵盖了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范围,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对进一步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机制和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检察院案管大厅,一涉恶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交流。
2020年12月25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走访全国律协,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和律师代表召开联席会议,共话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
“张军检察长到全国律协就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召开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体现了检察机关重视律师工作,重视律师事业发展,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理念。”作为律师代表,吕红兵参加了那次座谈,尽管已经过去两个月,他依然对当时真诚、热烈的讨论氛围印象深刻。
之后不久,最高检下发《关于加强检律协作推动建立检律定期会商机制的提示》(下称《提示》),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与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合力促进新时代检律良性协作互动。
最高检作出部署后,山东、浙江、甘肃等省检察院检察长率队与律协举办座谈会,征求律师代表们的意见建议。据了解,在最高检下发《提示》前,重庆市检察院便与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共同解决问题。
在李宗胜看来,真正的检律良性互动,应该是双方职业理念的互动以及专业知识的交流与讨论,双方建立一种“交流而不交锋,对话而不对抗”的关系。他认为开展检察官与律师同堂培训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2019年11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最高法副院长姜伟、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了一场“控辩审”三人谈,以互动谈话的形式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学员进行交流,共同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和理解适用。
同年12月,由湖北省检察院举办的一期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培训班引起了湖北公检法司干警的关注。和前述“控辩审”三人谈的形式相似,培训班采取“控辩审学”四人谈同台“论剑”的新颖形式进行授课。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协、高校的专家一道,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切入,就普通刑事犯罪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式解读,深受学员好评。“希望可以更多开展检察官、律师同堂培训,双方针对诸如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进行交流讨论,在提升专业能力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形成共同的司法理念。”李宗胜表示。
山东省阳信县检察院检察官和律师一道,深入农户开展以案释法活动。
采访过程中,一些律师界代表委员表示,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在即将召开的202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与吕红兵的建议都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关。
方燕与吕红兵均认为,当前还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尚未完全形成、司法活动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检律协作的深度有待提升等问题。
对此,吕红兵建议,律师及司法人员应该互动地参与到制定完善司法人员及律师的职业规范过程中,“这为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建设提供规则基础,并使得这种互动更加规范与持续。”
吕红兵认为,司法机关与律师队伍应相互监督、相互提示、相互警示,建立并完善互评制度。双方还应建立更为有效的职业互任机制。“可以考虑推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法官、检察官去律协挂职,持续推进完善从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机制建设。”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上,吕红兵希望司法机关应将已有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真正落实、落细。
方燕则从推进公检法律同堂培训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她认为,目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还存在培训不够经常、人员类别未实现全覆盖、培训质效有待提高等问题。对此,她建议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协调、统筹,整合各政法单位培训资源,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推动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方燕认为,应建立中央政法委牵头抓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协同联动的培训机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培训作出顶层规划和部署。同时,由中央政法委提出明确要求,将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一并纳入同堂培训范围,实现人员类别全覆盖。此外,她还建议挖掘培养一批理论与实务兼具、具有多系统工作经验的复合型师资,建立政法系统师资库,组织开发适用于公检法律同堂培训的精品课程,切实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李宗胜(全国人大代表)
真正的检律良性互动,应该是双方职业理念的互动以及专业知识的交流与讨论,双方建立一种“交流而不交锋,对话而不对抗”的关系。开展检察官与律师同堂培训就是一种促进检律良性互动的很好方式,希望更多开展检察官、律师同堂培训,在提升专业能力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形成共同的司法理念。
韩德云(全国人大代表)
“阅卷难”曾经是长期困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大难题。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的提高,特别是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铺开,“阅卷难”问题基本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新的一年,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一以贯之,在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方燕(全国人大代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目前仍然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尚未完全形成、检察环节律师权利保障尚不充分、检律协作的深度有待提升等问题。应继续深化检律良性互动,落实检律定期会商机制,进一步提高律师对检察工作的参与度,丰富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涵,完善创新工作机制,合力促进新时代检律协作互动,共同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吕红兵(全国政协委员)
最高检对外发布的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针对检察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关键环节、突出问题,基本上涵盖了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范围,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对进一步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机制和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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