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没收违法所得约65.6万元,罚款66万余元
2024年10月28日,银川市市监局金凤区分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
经调查发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包括院本部体检中心和西夏分院体检中心)向体检患者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费用(7元/张),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宁夏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中“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编码:220800008,指导价格(A类):7元,项目说明:应患者病情确实需要出此图文报告的可收取此费,但诸如体检等一般检查的不得收取该费用)之规定,向体检患者多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费用,合计多收取金额为660131.71元。
依据我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约65.6万元;罚款66万余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银市监处罚﹝2024﹞102222号”。
第三次违规——
串换手术收费项目、少做医疗项目
对10种重复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收费
2025年4月18日,银川市市监局金凤区分局再次公示对宁夏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对门诊临床诊断为脂肪瘤、纤维瘤的患者行切除术时,将应按照“浅表肿物切除术”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一个部位对应一次收费)串换为“海绵状血管切除术(脂肪血管瘤)”项目进行收费,共涉及245人次,多收患者自费金额总计73602.25元。
另查,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当事人未按照文件规定,在向患者提供“经食管心脏调搏术”及“经食管心脏起搏术”医疗服务时,仅做一次“食管内心电图”项目,但实际超过一次以上收取“食管内心电图”费用,共涉及163人次,多收患者自费金额总计4719元。
再查,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通过重复使用“超声乳化液流包件(积液盒)”“超声外科吸引系统(标准直型超声刀头)”“超声外科吸引系统(开放角度微骨爪超声刀头)”“超声外科吸引系统(快进锯齿型超声刀头)”“超声外科吸引系统(鱼嘴型超声刀头)”“一次性等离子切除环形电极L号30度”“一次性等离子切除环形电极M号12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光纤(含光纤剥削器)”“一次性使用无菌光纤(含光纤剥削器)”等10种一次性医用耗材并收取费用,导致一次性医用耗材非零差率销售而营利,多收患者自费金额总计686129.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