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后台准备自主的战友们咨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待遇问题的比较多,编辑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整理,仅供大家参考。
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政策有何规定?
答:
1、首次规定(中发[2001]3号文件)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具体细化(国转联[2001]8号文件)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3.离队结算(国转联[2001]8号文件)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4.户口迁移(国转联【2006】1号文件)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常住户口从安置地发生迁移的,其未就业期间,医疗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接下来几天将会结合某个城市,来具体讲一下自主以后的医疗保险政策在各地的实施,请战友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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