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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客户相同期限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不同是否合理?

会计雅苑  ·  · 5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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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北交所2023年第3期会计监管动态典型案例,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1.案例背景

A公司对于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减值,均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同一客户、相同期限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A公司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率不同。其中,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为7.83%,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为5%,且A公司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计提比例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2.问题

A公司关于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的资产为:(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租赁应收款;(3)合同资产;(4)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预期信用损失以客户的违约风险为基础,同一客户的违约风险相同,对于同一客户、相同期限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通常是一致的,除非相关合同条款存在特殊约定等情况。案例中,A公司对于同一客户、相同期限的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低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不符合准则的原则性要求。如上述情况的产生确有充分合理的原因,A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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