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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科创板上市申请,总经理:招股说明书比较失败 !报告期收入主要来源一个合同,部分合同期限长达 10 年

投行业务资讯  · 科技投资  · 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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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交所官网显示,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科创板上市申请。


中证网讯报道,7月25日,在诺康达的媒体交流会上,诺康达总经理陶秀梅表示,招股说明书比较失败,时间比较紧,招股说明书写的比较粗糙。公司此次是主动终止申报科创板,未来将择机二次申报。

根据公司交流会,据此前媒体报道,6月21日,上交所曾公告称,启动科创板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现场督导工作。上交所称,首次督导涉及两家保荐机构,上交所将分别派员前往保荐机构所在地。诺康达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正是此次现场督导的两家之一。

诺康达方面回应称,现场督查是对保荐机构的督查,不是对公司的督查,但是害怕对公司产生影响,诺康达为了长远发展,所以选择撤材料。目前上交所还没有给予意见。

看看重大疑点:

1、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源于一个大额合同

3、第二大客户20174月刚成立

4、部分合同期限长达 10 年

一、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源于一个大额合同,第二大客户20174月刚成立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第一大客户华中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近三年的营收占比分别为 62.19%54.65%23.92%。第二大客户亦 嘉新创为 20174 月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 833.3334 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与华中药业、亦嘉新创的合作历史和背景,披露报告期 内发行人向华中药业、亦嘉新创销售占比较高的形成原因,客户集中现象是否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原因及合理性;(2披露前五名客户销售产品品种、前五大客户变动的原因以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并列入重大风险提示;(4)披露华中药业报告期内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源于一个大额合同,请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发行人:(1)对比发行人与华中药业开展业务前后的收入数据,说明华中 药业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模式,说明 2017 年末、2018 年末公司对华中药业预收账款金额较低的原因,是否与交易金额及结算方式相匹配;2)说明亦嘉新创 2017 4 月成立后,即与发行人签订 2990 万元大额合同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亦嘉新创合同履行及收入确认情况,结合报告期内对亦嘉新创预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说明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和预收账款金额的匹配关系;说明发行人对亦嘉新创是否存在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情况,发行人对销售价格是否公允;结合亦嘉新创经营范围变为医疗器械,而委托公司经营的仿制药研发,说明公司与其发生交易的合理性;说明亦嘉新创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3)发行人与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客户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安排,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结合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客户的经营采购方式以及与发行人的合同签署情况、发行人获取其业务的方式,说明发行人能否采取公平、公开的手段独立获取业务;(4)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客户向其他发行人竞争对手采购的情况,具体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是否有相应的应对措施;(5)补充说明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在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经营情况大幅波动的风险;(6)结合发行人主要从事药物制剂的药学研究,并作为下游客户药物研究的环节之一的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下游客户与药学研究供应商是否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发行人拓展其他客户的难度及目前拓展情况,未来客户集中度的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是否对 大客户存在严重依赖,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亦嘉新创成立后不久与发行人签订大额合同的原因深圳奎木在筹备设立亦嘉新创阶段即对研发品种的选择开展了市场调研;同时,由于深圳奎木核心管理人员曾参与过重庆泰然对诺康达的投资调查,其对诺康达及诺康达管理层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因此,在对医药品种的市场容量、仿制药开发的技术成熟性等调研过程中,深圳奎木与诺康达进行过交流、讨论。基于上述原因,在亦嘉新创完成研发品种选择及公司设立后,基于对诺康达技术实力、行业领先地位和核心技术团队的认可,于 2017 4 28 日与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将其 8 个仿制药品种的技术开发委托给公司,合同金额 2,990.00 万元。2017 5 月、2017 11 月,亦嘉新创与公司新签订合同 16 项,涉及 17 个仿制药开发和 2 个一致性评价研究项目,合同金额合计为 7,510.00 万元。 

二、部分合同期限长达 10 年、部分合同未签订日期

说明部分合同期限长达 10 年、部分合同未签订日期的原因,合同金额是否与印花税金额一致 1、部分合同期限长达 10 年的原因发行人部分合同期限长达 10 年主要是部分销售合同即《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签订有效期限为 10 年,原因主要有:1)发行人受托开发的项目属于药物研发,技术开发周期较长,技术难度大,可能出现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合同期限定为 10 可以给合同签订双方充足时间解决可能遇到的各种技术风险或技术困难,达成合同订立目的。 2)部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涉及开发的品种较多,各个品种项目进度不一,因此约定较长的合同期限,以便覆盖各个品种的项目进度。 2、部分合同未签订日期的原因发行人部分合同未在签署页填写日期主要原因是签署方已在合同首页约定了签订日期,因此签署方未在合同签署页签署日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该种合同签订方式不影响合同履行及其效力。

部分资料来源公司交流会、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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