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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不能仅以工商档案的签字系伪造为由否认股东资格

市监沙龙  · 公众号  ·  · 2017-10-22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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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艳系天津开发区天意船务有限公司股东。2014年3月,刘艳收到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天津开发区天意船务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有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以天津开发区天意船务有限公司、刘艳为被告起诉,刘艳被冻结财产若干万元。刘艳认为自己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不是被告天津开发区天意船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在一审期间,刘艳提供了如下证据:


1、天津开发区天意船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

2、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显示:工商档案中委托书页,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页,公司章程页,股东会议决议页,章程修正案页上的“刘艳”签名字迹均不是本人所签。


三、一审法院向天津市经济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取了天津开发区天意船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显示天意公司设立之初的开户行为天津市商业银行华丰支行,开户账号为20×××13,刘艳于2001年8月20日向天津市商业银行华丰支行申请往该账户办理进账了192000元。进账单上显示出票人刘艳的出票账号为10×××22。刘艳的出资额在工商档案中显示登记为192000元。


四、二审期间,刘艳提供了如下证据:


1、移动通话详单,证实刘艳于2016年11月15日报警举报他人非法窃取身份信息;

2、由天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文华亲笔书写的致歉信,承认冒用刘艳的名义注册成立公司;

3、通话录音两份,客服证实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进帐单上刘艳尾号为9522账户为对公帐号,证明账户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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