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俱乐部的准入介绍
体育职业俱乐部是公司化的法人形态,在受公司法制约的同时,体育职业俱乐部作为拥有体育职业联赛参赛权(或参赛资格)的主体,还应受制于其行业规范,即相应的行业管理机构的管理。下面针对篮球俱乐部准入制度的管理机构及相关法规进行介绍。
(一)管理机构
1.中国篮球协会
中国篮球协会具有篮球行业许可批准认证的权力。在实际操作中,国家、省、市、地区及县以上篮球协会组织对相同级别篮球俱乐部、学校等组织的成立有批准许可认证权力。中国篮球协会还具有日常管理与组织比赛的权力,对其会员有进行常规训练检查、监督、指导、组织比赛的权力。中国篮球协会具有法律效力的制裁包括直接依据法律进行的制裁和依据协会规章进行的制裁。
国家体育总局不仅直接授予篮球协会以行政权力,并且将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作为中国篮球协会的常驻办事机构,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的行政职能。国家以默许的形式授予协会以行政权力,中国篮球协会可以进行行业管理活动。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既是国家体育机构负责篮球事务的行政部门,又是协会的办事机构。
2.CBA联赛委员会
2005年4月,中国篮协授权正式成立了“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赛委员会),在中国篮球协会的领导下进行运作。根据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列第三条规定:CBA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是在中国篮球协会所属的职业联赛中运作的组织,其成立的程序符合协会程序规定,由发起人和参与人共同制定组织章程和行为守则,即可以在篮协的领导下进行运作。然而,CBA联赛委员会是在中国篮球协会领导下成立的未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的联赛组织。
职业联赛组织法人资格是联赛发展的首要问题,
也是在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发展过程中,“职业篮球联赛组织”逐渐从其母体即中国篮球协会脱离出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人团体的必然趋势。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体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而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为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的规定,客观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现阶段,我国体育竞赛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由体育总局的部门规章和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性文件组成。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等。还有中国篮球协会发布的《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业性规范。
(三)俱乐部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CBA俱乐部准入制度准入形式主要包括批准许可证制度和注册制度。批准许可证制度确立了从事某些市场经营行为必须先取得批准许可,且在办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行政审批前置,批准许可是首要条件。而作为从事商业性活动的职业篮球俱乐部必须依照我国企业法或公司法有关规定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而准入程序主要包括准入评估资格的获取、申报、评估检查以及审议、投票表决等步骤。
针对篮球俱乐部可能以转让俱乐部股权的形式,实际转让其由中国篮球协会授予的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全国男子篮球联赛和中国女子篮球甲级联赛参赛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等情况,中国篮协协会制定了《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6月2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