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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发放手机充值卡,有何涉税问题?

税来税往  · 公众号  ·  · 2017-10-30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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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货币化改革后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补贴应作为工资核算,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5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给员工发放充值卡,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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