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不想隐瞒我对哈贝马斯的敬仰之情,那是一个渴慕思想和知识的人,对一个为人类智慧作出了卓越贡献的大思想家情感的自然流露。我深深感到,在中国知识界,可能也包括我自己在内,对知识和智慧的尊严缺乏神圣的敬仰--那种类似对上帝的仰慕之情。如果在中国对思想家的尊重,有德国的一半那样多,我们这个社会又岂止而智慧一倍!当哈贝马斯在我们知识人这里获得尊重的时候,意味着我们有可能在权力和金钱面前获得某种尊严。
我们与大师智慧上的不平等,令我们在情感上不自觉地敬仰他,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人格和理性上依然与他是平等的。对大师最好的尊重,是尽量完整地理解他的思想,并作出批判性的反思,而不是“六经注我”或“我注六经”式地,简单接受或批评他的只言片语。
我在座谈会上提的两个问题,就是借助罗尔斯的观点,对他的第三种民主模式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哈贝马斯也认真地作了澄清和说明。不妨在这里公布一下我的现场记录。
▲罗尔斯
问:
“我最近正在将您的著作与罗尔斯的著作作比较性阅读。我想问的是,民主的程序和自由的商谈是否必定产生正义的结果?如果不能,比如无法保证阻止纳粹主义的上台,那么是否仍然要像罗尔斯那样,优先选择正义的原则?”
答:“即使有了民主的程序,我们依然无法确切地知道结果是对还是错。程序无法保证结果绝对正确,它能够保证的是对结果的推测。我们可以通过对结果的推测,来不断地修改和调整法律。”
再问:“罗尔斯在与您讨论正义问题时,强调程序正义有赖于实质的正义。您后来研究以宪法爱国主义为中心的政治文化时,是否意味着部分地接受了罗尔斯的观点,有了实质正义的内容?”
再答:“罗尔斯误会了我的意思。程序不是纯粹的,其中包含了规范性的内容,有道德的内涵,包括了私人的自律与公共的自律。”
不过,这样的澄清并没有全然解决我理性上的疑惑,在最近正在撰写的论文中,我依然对哈贝马斯民主理论在正义方面的弱势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尽管如此,我依然尊敬哈贝马斯,并为自己有这样一次当面讨论的机会而高兴。情感上的敬仰与理性上的独立,原本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哈贝马斯
每一个人对待哈贝马斯,都可以有自己的方式和态度,我只是表达了我的那一份。我只是盼望,无论是赞扬还是批评他,都能怀着一份真实、真诚和正当之心,也就是哈贝马斯所倡导的交往理性。
200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