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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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制通过在百度平台上精准匹配用户指定关键词的相关素材,进而自动化生成视频内容
。
此外,该软件还赋予用户高度的自定义权限,允许用户自主上传个人素材,或对现有素材执行选择、剪辑、编辑、删除及发布等一系列操作。“度 加”软件运作机制是基于用户需求,在预设的素材库或整个互联网范围内进行搜索。
素材库的内容来源于百家号平台,而全网搜索的结果则直接取自搜索引擎。百度公司强调,其并未事先加工或存储任何涉案作品素材,“度加”软件 AI 成片所有操作均严格遵循用户指令执行,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
百度公司未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擅自通过
“度加”软件AI成片功能
,向用户提供了时长介于
3秒至7秒
之间的涉案作品素材。
“度加”软件的 AI 成片功能运作机制已明显超越传
统搜索引擎的基本范畴。该功能不仅能够实现高精度的检索,更
通过算法深入分析用户输入的内容,进而将涉案作品进行剪辑、切条,转化为时长在3秒至7秒左右,可供直接使用的涉案作品素材,并将相关素材存储在服务器上,供用户随时取用
......百度公司通过“度加”软件 AI 成片功能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素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本案证据显示:
不同用户输入相
同
的文本,“度加”软件素材库会出现相
同
的视频片段;
同
一用户输入不
同
的文本,“度加”软件素材库中也会出现相
同
的视频片段。
由此,可以推定“度加”软件素材库的涉案视频是长期保存在其服务器,可供不特定用户随时随地获取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
即便本案中“度加”软件所提供的部分素材片段,确实源自腾讯公司在百家号平台的账号,百度公司
通过“度加”软件对相关视频内容进行切割、传播的行为,属于对涉案作品的二次加工,该行为明显超越了协议授权的范围......
已侵害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
温馨提示:
一审本院认为:第24-40页;
二审本院认为:第43-46页。
附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