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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国家基本制度”考点汇总

行测资料库  ·  · 1 月前

国体

国体是指一个国家的性质,我国是指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

政体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

政体

关系

政体和国体相互依存、对立统一、不可分割。

(1)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政体是由国体决定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匹配。

(2)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适合于国家性质时,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服务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不适合于国家性质时,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破坏作用。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国家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的内容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

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自治乡)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大常委会和“两院”)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4.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5.经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不是上下级的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政府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经济制度的基础

公有制经济

分配制度的基础

按劳分配

公有制经济分类

国有经济(主导力量)

集体经济(鼓励、指导和帮助)

混合所有制中国有和集体成分

非公有制经的分类

(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经济(合资、合作、独资)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国有和集体成分

资产所有权

专属国家

所有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专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既可国家所有,又可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

原则

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1.丧失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死刑犯、无期徒刑)

2.停止行使选举权: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特殊人员的选举

(1)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4)劳动教养的;

(5)拘留处罚的。

这些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劳动教养、受拘留处罚的还可以在回原选区亲自参加投票。

选举权的

平等原则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间接和直

接选举并

用原则

(1)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

(2)国家、省级和市级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秘密投票

原则(无记

名投票原

则)

(1)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2)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接受委托不得多于三人,并且按照委托人意愿投票。

(3)设立秘密写票处

特别行政区制度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依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3.有权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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