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因企业命名与域名注册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深圳市南某公司使用与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域名和企业名称,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需赔偿100万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争议背景
深圳市南某公司在商业实践中,在企业命名与域名注册环节存在主观恶意,引发高额赔偿纠纷。
关键观点2: 主要事实
深圳市南某公司注册了与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域名,并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相关标识,被指控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深圳市南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为100万元。法院还提醒企业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依靠创新和优质服务树立品牌形象,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关键观点4: 相关法律条款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等。
正文
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在检验与认证领域是国际知名企业。这两家公司在中国注册了相关商标。德某公司依法享有第G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T*V南某公司依法享有第79*****号、第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2类,包括技术监督与检查、质量检测评估、质量体系认证等。
深圳市南某公司成立后,注册了“t*v-lab.com”“t*v-lab.cn”“t*v-lab.net”等多个域名,还把“南某”作为企业字号,在其网站网页及下载文档处,显著使用“南某认证T*V-Laboratory No.L1866”标识,在报告/证书查询系统处使用“T*V-Laboratory”等字样,在网站首页及网页内容中多处使用“南某认证”“南某认证(中国)测试中心”“南某(中国)认证检测中心”“南某认证集团”,并使用“T*V-Laboratory(China)Service of Testing Co.,Ltd”作为深圳市南某公司的英文名称。深圳市南某公司同样提供“检测、认证”服务。
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以深圳市南某公司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市南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如下:
一、深圳市南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深圳市南某公司主张,其注册部分域名的时间早于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部分商标的注册时间,且域名主体与商标不相同不相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查明,对于“t*v-lab.com”“t*v-lab.cn”“t*v-lab.net”这三个域名,虽然其注册时间早于德某公司第G12*****号商标和T*V南某集团第14******号商标的生效时间,但晚于T*V南某集团第79*****号商标的生效时间。将这三个域名与第79*****号商标比对,该商标知名度高,“T*V”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深圳市南某公司在域名中使用“t*v”,并在网页中推广检测认证业务、多次使用“南某认证”字样,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构成对第79*****号商标的侵权。而“t*v-lab.cn”域名注册时间晚于涉案三个商标的生效时间,与这些商标高度近似,且该公司在网页中的经营行为也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涉案三个商标的专用权。
二、深圳市南某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深圳市南某公司辩称,在其成立前,“T*V”南某集团未将“南某”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南某标准”不具有显著区别特征,其没有搭便车故意。
法院查明,“T*V”南某集团自1991年起就在大中华地区设立分支机构,1998年南某(中国)有限公司成立并以“南某”为字号多地经营,为众多企业提供检测认证服务。因此,“南某”字号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深圳市南某公司成立时间晚,经营范围包含认证服务,应合理避让,但其仍使用“南某” 作为企业名称,具有“搭便车” 故意,易使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未举证证明其因深圳市南某公司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深圳市南某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市南某公司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认为关于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要求深圳市南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万元的主张属于合理数额,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深圳市南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10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