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信通院知产与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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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七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中国信通院知产与创新中心  · 公众号  ·  · 2025-01-10 22:0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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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驰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威士忌产品,当事人发布对其他经营者销售的威士忌产品测评的视频。在测评视频中,当事人员工在品尝了上述产品后,作出夸张痛苦表情,随后将酒吐进了摆放在一旁的痰盂中。其主播评价说该款威士忌产品有“老袜子味,很臭”“酒头酒尾都没去,所以是这个味道”等。视频转发量达191次,点赞量为2457次,播放量为26.7万次。经查,当事人在测评上述威士忌产品前未对其生产工艺、制作流程以及生产设备等进行过考察和确认,其评价并无事实依据。上述产品测评视频对其他经营者的威士忌产品具有明显丑化和贬低意味,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2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互联网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营销市场和发展空间,但网络营销要合法合规,遵守商业道德,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依法受到保护。本案警示借助互联网开展营销的经营者,在对自身产品进行宣传的时候,应当严格防范通过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虚假信息贬低对手,意图抬高自身产品价值的行为。


三、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波鄞州艺星时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案情介绍:宁波鄞州艺星时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为一家专业从事口腔和医美的整形机构。为拓展业务,进行消费引流,当事人长期在搜索网站进行口腔和医美服务的推广。为了争夺流量,当事人通过购买关键词的方式,在搜索网站后台将大量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口腔、美容医院名称作为关键词使用,形成包含竞品机构名称的标题链接,例如“宁波某某口腔医院—进口种植牙—1580元每颗”“宁波某某整形医院—[全国品牌连锁][宁波正规整形医院]”等。当消费者通过搜索网站输入相对应的关键词后,会优先展示上述包含竞品机构名称的标题链接,而点击该链接后,进入的却是当事人的广告链接网站和客服对话页面,使消费者误认为所点击的当事人广告链接与所搜索的竞品机构存在特定联系,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5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关键词搜索是消费者在海量网络信息中查询所需信息的重要方式。关键词推广服务是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种营销推广服务。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当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且搜索结果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时,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本案的查处,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利用互联网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自身知名度的同时,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钻空子”“蹭流量”,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时刻注意竞争行为的底线边界,在合法的轨道上创新发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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