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给付人是联邦劳动署。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仍未解决的纠纷将于社会法院进行裁判。
在领完I类失业金之后,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还有权要求获得针对求职者的基本保障,即所谓的
II类失业金
,其依据《德国社会法典第2编》的规定发放。
这里涉及的是一项单纯的社会给付
,其于2005年1月1日由所谓的哈茨四号法引入,在一年半之后又通过《德国社会法典第2编——优化法》进行了修改。
II类失业金大多由劳动署和公社提供,该公社要么出现在联合工作体中,要么出现在独立的资助机构中;有时正相反,只是由地方机构(参与社会保障选择模型的地方政权)负责。该项失业金的受益人是所有15到65岁之间具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力市场上每周至少能工作3个小时并且需要救济的人。
最后提到的标准,亦即有救济需要,在实践中毫无疑问是最容易引起法律争论的。特别是在涉及财产评估时(资本、有价证券、个人汽车),《德国社会法典第2编》为此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添入义务。
基本免税金额,即需求救济的人为了生计而不必使用的那一部分自由财产,每满一岁计为150欧元,最少为3100欧元,上限最高为9750欧元。
另外一个问题是
有收入的配偶和未婚生活伴侣的担保义务
。
在后一种情况中,所涉及的是,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构成了一个纯粹的居住共同体,除此之外,是否还构成了能够接受保证义务的需求共同体。
在这里,官方机构检查的并不是一起生活的这两个人之间可能发生的性关系,而完全是事实上的标准,如一起购物或共同持家。总的来说,这是一个在细节上存在很多争议的领域。
最后,有救济需要的问题还可能出现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上。这种义务只针对27周岁以下的人。原则上,它与II类失业金的领取是相冲突的(《德国社会法典第2编》第33条)。
II类失业金每月会按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发放,也就是说,由救济机关提供的给付并不是依个人需求而定,而是一概而论。
单独一个人每月可获得345欧元,这一金额将承担食品、服装、健康护理以及自由活动和文化活动的费用,除此之外,其也将以储蓄的形式负担比较大的购置项目,如家具。如果家庭中还有其他成员,那么他们也会被提供一份最低生活费,但是(远)低于提供给户主的上述金额。
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可能还是有些低,最高法院最新判决中具体的给付额度毫无疑问说明了这些。
除此之外,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也会在适当的范围内被负担。这有地域上的差异,例如在汉堡,单个人最多只允许在住房上每月花费301欧元(包括带有热水配备)。
II类失业金的受众通常是强制参与法定医疗保险的人
。
关于II类失业金的纠纷会在社会法院得到解决。
无法在劳动市场上每天工作至少3个小时的人——除非是因为他们生病了或者是因为要照顾孩子——是不允许领取II类失业金的。
但是依据《德国社会法典第12编》,其仍旧可以领取社会救济金。社会救济金也涵盖了最低生活费用和住房费用;该金额在很大程度上与《德国社会法典第2编》的规定相当。
但是不可动用财产的限度却明显低一些;除此之外,《德国社会法典第12编》的受众并不是强制参与法定保险的那些人。这里存在
自愿投保
的机会,亦即
保险费作为一项(救济)需求也是被认可的
,并由救济机构承担;除此之外,还可以获得医疗金,即治疗之后所产生的具体费用在个案中也会由救济机构负担,当然,通常情况下,必须要提前提出费用报销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要考虑到的是,
子女补贴金
被算作是一项收入,因此,根据《德国社会法典第12编》得给付的额度就会减少一些。
根据《德国社会法典第12编》,地方政府负责社会救济金的管理。在经过《哈茨四号方案》改革之后II类失业金的纠纷,目前也同样要在社会法院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