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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模式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效能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解读

AI与网络法  · 公众号  ·  · 2024-11-16 11:4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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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路径二的结构性困境,《意见稿》将未成年人用户识别的路径改为第一类路径(通过由家长设置的方式进行识别),并进行升级。为有效降低家长的学习成本,解决设置烦琐的问题,《意见稿》要求将设置端口前移,通过对移动智能终端(主要是智能手机)操作系统的简化操作进行设置。家长在操作系统首次设置后,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即可自动开启未成年人模式,而不符合未成年人模式的应用将无法得到展示(除非家长操作豁免等情况)。在《意见稿》设定的模式下,未成年人用户的识别通过家长进行简单设置的方式解决,无须搜集个人信息,从而破解上文所述的结构性困境。

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心回归家长

虽然由监护人设置能破解未成年人用户识别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之间的困境,但其能否实现保护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长是否尽职和配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系统性工程,需要监管部门、家长、学校、应用提供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以及移动智能终端的多方协助。在这些主体中,家长是主导且核心的角色。通常情况下,家长是监护人,承担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见稿》一方面让家长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心,另一方面也通过规范未成年人模式的建设,从软硬件层面为家长提供必要的辅助技术手段,从而减轻家长负担。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有义务和责任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进行保护。通常情况下,他们更了解被监护人使用网络的需求,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需要及时调整保护的范围。因此,《意见稿》方便家长对未成年人使用移动互联网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意见稿》第七条第(一)项提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为家长提供对未成年人使用时长、信息服务接受、应用程序下载安装等方面的管理权限,满足家长对未成年人用户的监督、豁免和审核需求。”

《意见稿》还赋予家长较大程度的豁免权,以供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家长可以视情况安装“未成年人应用专区”以外的应用程序。《意见稿》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二)至(四)项均涉及家长豁免的进一步具体规定。由此可见,虽然《意见稿》根据年龄划分了五个不同区间,并针对不同年龄区间推荐相应的参考内容,但是如果家长不积极配合,不加限制地满足未成年人的要求,随意豁免不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段可访问的应用,也会使《意见稿》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目标无法实现。因此,家长必须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而不能把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责任全部推给监管部门和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以家长为中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模式在《意见稿》公布之前已有部分雏形。例如,微软公司视窗操作系统(Windows)的监护人模式可供家长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电脑的时间;苹果公司的移动操作系统(IOS)也提供儿童模式,家长可以通过该模式控制未成年人使用设备的时间、下载的应用软件、定位以及阻隔有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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