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淘宝平台网购被投诉人销售的密封圈产品,是使用的作废和伪造的国家标准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故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申请人不服,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2.产品购买记录;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产品合格证照片;5.产品快递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反映其在被举报人台州范标贸易有限公司淘宝网店购买的密封圈产品,是使用的作废和伪造的国家标准,要求赔偿和查处。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对被举报人经营的案涉产品生产者进行了协查,最终查明被举报人于2024年5月6日从台州兴河厨具有限公司购入大号皮套500个,购入价:1.3元/个,并在其运营天猫店铺“琨梵旗舰店”上架销售,销售价:7.88元/3个。产品附带的合格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4103.3-2008、HG2943-1984(1997)。上述执行标准HG2943-1984(1997)实际应为HG/T2943-1984(1997)《日用压力锅橡胶密封圈》,且该标准已废止;GB4103.3-2008实际应为GB/T4103.3-2012《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3部分:铜量的测定》。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不予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举报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投诉核实内容,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情况。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并于2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