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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违约赔偿的预期利益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道可特法视界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1-14 18:2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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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了预期利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守约方为履行合同已发生的损失容易举证和确定,而预期利益却因为是对未来的预期难以明确,在诉争双方间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将结合司法判例,分析违约损失赔偿中预期利益的认定和举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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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益的界定


预期利益也称为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是指在合同履行时当事人还没有得到,期望在合同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了预期利益,是《合同法》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既可以使守约方最大限度获得赔偿,又可以起到惩罚违约方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由此可知预期利益损失是一种纯利润型的损失。但在市场交易中,风险与利润共存。 相对容易确定预期利润的交易类型主要是: (1)先后系列买卖合同,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由于先合同未能履约导致后合同的违约;(2)租赁合同中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丧失了基于本合同可赚取的确定利润;(3)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的一方违约导致提供劳务的一方丧失合同履行期内的预期可得报酬。这类合同由于交易类型简单,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合同条款通常已经确定了当事人的可得利益,因此容易确定可得利润。但对于投资型的贸易合同来说,则较难确定预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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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2010)民四终字第3号】,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以下简称“心血管医院”)为共同开展“山西省心血管医院及老年养老、康复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于2006年签订《合作意向书》,但由于心血管医院并未能依约办理有关土地作价入资的手续,导致合作项目流产。锦程公司起诉心血管医院要求其支付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赔偿原告为履行合同购买的设备款项和先期投入、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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