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FDA食安云
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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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农残超标,依据《食品安全法》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5-06-08 23:5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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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规定方式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一是认为《食品安全法》总则虽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是在分则中还是将有关内容纳入《食品安全法》当中, 因此,食用农产品具体还是受《食品安全法》调整,也实行分段监管。二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既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也可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处罚。这样就产生了问题,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是“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两法对相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笔者认为:

一、从人大代表在法律审议过程中的意见可以看到,将食用农产品的一些具体监管规定纳入《食品安全法》中,是为了体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理念并保持体例的完整性,并没有更多实质性的含义。我们还是应当按照“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来理解二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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