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老板让我们这样干的,我们也是打工的”其中一个收账的小弟辩解道。
陈平归案以后,毫不隐瞒与成大海之间的借款关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嘛,你看合同都在这儿,成大海自愿签的字,我又没逼他。”陈平不屑一顾地说。
“那你们可以去法院告他,由法院执行部门来找他要钱啊?”我摆出教条式的谈话项目。
陈平的眼中划过一丝戏谑,但转瞬即逝。
“法院?打官司?那得猴年马月判下来?警官你跟我开玩笑吧?”
“那也不能绑人!你胆子够大的,晓不晓得自己判几年?”我呵斥陈平。
“那是收账的个人行为,我只让他们要债,没让他们绑人。”陈平回答。
“之前往成大海厂里送花圈、泼油漆、砸玻璃这些事也是你让干的吧?”我追问。
“不知道,我从没让人这么干过,既使是我这边收账的干的,那也是他们的个人行为。”陈平把自己推脱得一干二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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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去审三个小弟,结果三人谁也证明不了陈平明确说让他们去绑成大海的女儿。
“那你们绑人家女儿做什么?脑子让门挤了?”我气不打一处来。
“我们就是想着逼成大海还钱,不带他女儿回公司,他死活不露面啊。”一个小弟解释到。
“老板是说让我们‘动动脑子’,有啥事儿他来担待,咋现在不认账了呢?”另一个小弟抓着头皮抱怨。
我心里骂这三个收账的“傻X”,但由于没人能证明陈平所说的“动动脑子”的意思就是绑架成大海的女儿,我们折腾了大半天,也不能把陈平怎么样。
陈平反而问我们,“警官,听说有个收账员伤了是吧,这个事情和我无关哈,得撞他的那个人负责,你们得依法办事对吧?”
我十分生气,狠狠地瞪了他一眼。
得到消息的成大海也从藏身地匆匆赶来派出所,一进门就急切询问女儿小秋的情况,同事把大体情况跟他说了一下,同时让我取一份成大海的笔录材料。
笔录过程中,我问起成大海借款的原因,成大海也是一肚子恼火和怨言。“你以为我愿意借他陈平的钱啊,我好几个朋友都是找他贷款贷的,现在买卖也没了,人也跑了。但我有啥办法呢?厂子周转不过来啊。”
“银行贷款啊。”
“难啊,像我这种小厂子,银行给的额度低不说,就是真同意放款,就他们那套手续和速度,等钱放下来,黄花菜都凉了!”
“那现在你那‘黄花菜’还热着呢?”
成大海苦笑着摇摇头。
“他们砸玻璃、送花圈、泼油漆的时候,我也报过警,当时派出所也出了警,但没啥用啊,过不了多久,那帮人又回来了,还闹得变本加厉了!”
成大海说的没错,兄弟单位确实为了成大海的事情出过不下十次警,但无奈这些专业的收账团队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经验”,从不打砸贵重物品,也不暴力伤人。因而行为即便违法,公安机关也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最长15天的治安拘留,等到拘留期满,这些人便又卷土重来。久而久之,不少受害者怕遭到报复,遇事反而不愿报警求助。
现在情况最棘手的,反而成了高明。
对于他的行为性质,局法制科同事之间产生了争论。一部分人认为四人的行为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建议按照交通肇事对高明立案,由交警部门办理;另一部分人认为高明涉嫌故意伤害,建议先执行拘留,之后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还有一部分认为这是一起绑架案,高明属于见义勇为,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此,高明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收账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但从审讯结果来看,四名“绑匪”既没有暴力胁迫又没有直接索要赎金,不但够不上绑架,甚至连非法拘禁都因时间过短不能成立。
最终,经过一番商讨,局法制科只能采纳了第一种说法,将高明移交交警部门处理。三个收账的小弟因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当晚被送往市拘留所拘留。高明则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伤者的治疗费用。
临走前,高明委屈的不得了,“你说这事儿和我有啥关系?我就是想救人而已,搭上自家的车不说,还得另外赔给人家钱,冤死我了。”
成大海夫妇也对结果表示不满,成大海的妻子激动地说:“明明就是他们绑架了我的女儿要挟我老公给钱,怎么就成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了’?”
同事解释了半天,高明和成大海妻子还是想不通,怪警察不通情理。“这么小的女孩子,真被他们带走了,万一出点啥事怎么办?”我也不知说什么好,只能先安慰他们说,高明毕竟是为了救人,交警部门在处理时会考虑这些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在感觉委屈,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要求复议。
一行人听罢,也只好悻悻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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