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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食品580  · 公众号  · 食品安全  · 2017-11-13 17:3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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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


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


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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