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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玮 王禄生:论大数据驱动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 中国应用法学202102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公众号  ·  · 2021-05-30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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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员额法官/检察官退出机制的优化。 事实上,员额制改革的真正目标不应当局限于准入机制对法官/检察官素质的筛选和对司法能力的提升,而在于员额身份机制对法官/检察官积极性的调动和对司法活力的激励。在此背景下,作为激励工具的员额制需要在遴选与退出两个方面发挥积极效应:一方面,通过遴选机制选拔一批业务素质强、综合能力好的员额法官/检察官,实现对积极性的调动;另一方面,通过员额退出机制引导部分员额法官/检察官的有序退出,进而实现司法活力的提升。由此来看,员额制的设立应当以“有进有出”为目标导向。然而,在当前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员额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受到重视,而员额的退出机制则普遍并未取得预期成效。遴选与退出作为员额制改革的一体两面,在未来改革的实践中将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科学的员额退出机制的构建也就成为重要的配套需求。


(二)省级以下司法系统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综合配套需求


地方化、行政化,审判权、检察权不能独立行使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痼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作为破除上述痼疾的重要抓手被寄予厚望。根据官方的报告显示,吉林、湖北、广东、安徽等16个省份实现省级财物统一管理,部分地区政法专项编制收归省级统一管理,根据人均办案量,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需要指出的是,仅仅依靠“人均办案量”来对全省范围内人财物进行统筹管理的方案仍有待完善。


一方面,司法系统人财物的需求并不完全与人均办案量具有对应关系。 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如何在省辖区内实现财物的科学分配是一个首要且无法回避的问题。从既有的改革实践来看,部分地区以案件数量为基准,通过“人均办案量”实现人财物的供需平衡。但需要指出的是,“人均办案量”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基层司法系统的财政需求,也因此难以有效地达成供需平衡。以基层法院为例,法院的财政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吃饭财政,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被用来维护日常运作和人员经费的保障,用于办案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的支出相对较少。在此背景下,基层法院对于财政的需求至少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维度:一个是被用于人员保障与日常经费需求;另一个是用于办案经费与业务装备。其中,办案经费与业务装备在整个财政支出中仅占少数。因此,以“人均办案量”为基准进行人财物的统筹分配可能会导致财政分配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除此之外,以案件数量为基准的衡量标准还有可能导致部分法院出现人员保障经费与日常运作经费不足,进而引发新的问题。


另一方面,不同案件的办案投入可能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不同区域、不同层级、不同程序所审理的案件在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千差万别,因此,案件数量对法官工作量饱和度的影响只是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法官工作量的投入大小并非仅取决于案件数量的多寡。更重要的是,法官工作量的饱和度并非固定不变的静态值,而是一个动态过程,司法环境、资源配置以及对审判质效的变化都可能对法官工作量的饱和度产生影响。除此之外,目前阶段省级以下人财物的统一管理还受制于管理能力、管理资源等问题的影响,所试行的方式实为妥协式的有限管理。因此,如何科学地确定省域内人财物的统筹配置标准就成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方面。从更广的意义上说,全国范围内司法系统的人财物统筹管理也需要这样一个有效的分配机制。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综合配套需求


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目标不是进行事后的追责,而是在于培养与遴选好的法官/检察官,走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道路,进而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因此,员额制改革、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司法责任制改革就形成了以提升办案质量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立体化改革。在此背景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涉及两个层面:一是通过办案模式的调整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如通过员额制改革改变过去承办人办理、负责人审批办案的旧模式,赋予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二是根据办案模式的变化调整办案责任的承担机制。原因在于,责任机制的形成基础就是办案机关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应不同的责任机制。然而,从改革初期的实践路径来看,员额制改革的完成基本实现了办案模式的革新,但对责任承担机制的调整仍有进一步深化的需要。


本质而言,司法责任是司法权力行使者对案件办理所承担的一种责任。但是,广义上的责任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在内的多种因素。以审判责任为例,这种责任的承担除了违法审判之外还包括事实瑕疵、证据瑕疵、法律瑕疵、文书瑕疵、审判瑕疵以及职业纪律责任等诸多种类。因此,如果不对责任进行类型化区分,则有可能导致司法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承担范围不当扩大,并进而影响案件办理的质效。在此背景下,责任制改革的关键核心就是厘清司法意义上的错案范围,也即确定由哪些行为所引起的不当后果需要司法权力行使者承担。从改革初期的实践路径来看,对于错案的认定并没有形成统一且行之有效的可推广经验,部分地区对错案标准的认定存在行为错案与结果错案之分,甚至还有地区将涉诉信访的处理不当也纳入错案追究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构建一套科学的、可推广的错案认定机制不仅是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制基础改革深化的需求所在。


除此之外,为提升办案质量而构建的问责方式也存在调整上的困境。目前阶段,问责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追责程序不透明。实践中,除了涉及刑事犯罪之外,对于违法办案的法官大部分均由法院内部进行自查,在此背景下,程序的不透明极有可能导致被处理的法官得不到应有的权利保障。二是问责标准存在普遍的客观化和结果化倾向,忽视了对主观过错的评价。如在改判案件中,就存在不考虑法律适用上的理解差异而被追责情形。三是司法问责存在泛化之势。实践中,对涉诉信访案件的连带化处理就是问责泛化之势的典型例证。在此背景下,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至少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促进问责程序的透明化,使得责任承担者的权利受到保障,处理的结果与过程得到监督。二是强化处理结果的精准性,避免责任承担的过度泛化。


概括而言,员额制改革旨在放权于一线,赋予法官/检察官相应的权限,而司法责任制改革旨在强调权责相统一,使具有承办权的法官/检察官“放权而不放任、监管不缺位”。因此,责任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就必然涉及责任追究形式的深度调整,建立符合司法办案责任制需求的办案质量保障机制。这也同样是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重要需求所在。


大数据技术辅助下的司法体制配套改革


上述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际需求直接指向法官/检察官工作量和办案质量的评估,但以案件数量和裁判结果为核心的既有评估体系难以回应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阶段下的员额动态调整、人财物的优化配置以及司法责任的有效追究。由此,如何构建一套科学化、精准化的评估系统,就成为下一阶段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大数据技术辅助综合配套改革的可行性


随着“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的深入推进,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此背景下,大数据技术为辅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现法官/检察官工作量与办案质量的科学化、精准化评估提供了全新的可能。


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虽然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但并非“另起炉灶”式的新尝试。事实上,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就是信息化建设在科技时代中的迭代升级,是智能时代司法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以199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为标志,我国法院系统迈出了信息化建设的第一步。在此之后,法院系统相继完成了以文书、档案电子数据上传为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1.0版的建设和以互联互通为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的建设。在法院信息化1.0与2.0时代,电话、照相、计算机、光盘刻录、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渐次以不同方式嵌入司法诉讼过程之中,已经成为司法公共服务的一种手段。最近几年,受益于互联网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数据的海量增长,数据挖掘、数据分析、图文声像识别等大数据技术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并在金融、医疗、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得到成熟应用。因此,将新型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促进司法信息化建设的迭代升级不仅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也具有时代的紧迫性。事实上,提升司法领域信息化水平,加速司法与新型技术的融合也得到中央政策的支持,从顶层规划的文本来看,将新型信息化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相继被写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检察规划》《法院五五纲要》等政策文件。在此意义上看,利用司法大数据技术辅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构建一套集多元数据、多维评价于一体的法官/检察官工作量与办案质量评价系统不仅具有实践基础,也顺应了智能化的时代发展潮流。


除此之外,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前期融合、实践所沉淀的技术积累也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撑。在“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的建设过程中,诸如类案推送、量刑辅助、案件权重评估、电子取证等大数据技术先后在司法领域落地实践,一系列的技术应用不仅打开了大数据技术通往司法领域的大门,也为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化应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基于前期的实践应用,司法大数据的技术研发路径也开始由通用领域的“平移”应用走向专门领域的定向突破。如通过定向化构建多频浮动案件权重测算模型可以实现由浅层的单一数量评估向深层的多维综合评估转变,进而为员额制改革成效评估与优化过程中存在的流程长、范围广、定性指标多、跨部门、跨庭室统一性难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通过对大数据聚类分析技术的应用,可以构建基于多目标加权合理量化的评估指标体系,实现机构设置运作和机构运行绩效两个方面的评估,进而解决司法系统人财物的统筹分配问题,实现人员经费与业务经费的合理化分配。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出现的错案界定模糊、问责方式泛化等问题,通过深度强化学习技术实现司法人员责任制改革优化方案的高精确推荐辅助,形成优化的审判人员权责清单及基于案件数据的量化优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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