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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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七届岳麓刑事法论坛学术综述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2-22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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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楼伯坤教授以白恩培案、魏鹏远案和于铁义案为样本,阐述了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性质及实践要领。他认为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替代的“结果”,是为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而采取的一种“替代措施”。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有:犯有贪污受贿罪,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据刑事政策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定程序有可能被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由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书时做出决定。终身监禁的实践要领有:明确终身监禁只是一种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谋求惩罚的结果,在审判环节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适用“不得减刑假释”要严格把握对象条件、数额条件、情节条件,要真实体现“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意图,建立案例指导和信息公开交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翔教授对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新问题进行了初探,关于解释规定的“情节”具体情形的把握问题,他认为我国的刑事立法仍采取的是“重受贿轻行贿”的立法结构,但必须警惕司法实践中“严惩行贿”思想的进一步膨胀;对于“曾因故意犯罪受贿刑事追究的”情节虚无的问题,他认为只要行为人“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无论时隔多久,均纳入贪污受贿行为的定罪评价。关于解释规定的事后受贿认定标准的把握,李教授认为要扩大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解释。李教授还对解释中关于受贿故意的刑事推定的把握和有限事前受贿犯罪化的把握提出了看法。


赵秉志教授发言


二、刑事司法中的问题研究


本单元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教授主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以聂树斌案为例,提出了对于检控方客观全面收集、移送证据与刑事错案的有效防范的看法。他认为客观全面收集并移送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是检控机关的客观义务,检控方全面收集、移送证据对于防范刑事错案具有必要性,检控方客观全面收集、移送证据不会影响对于犯罪的惩罚。华东政法大学王恩海教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初探,他认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从实体法意义上而言,并未超越之前的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常见量刑情节”中已经明确了“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的处分原则,大都是减少基准刑一定的百分比,其实就是此处的“从宽”的含义。从这个意义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上并不具有多大的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关键首先在于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自愿认罪这一情形。他还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参与主体和参与人权利保障等角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上并未有多大的意义,其重要意义在于程序法,而其中如何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为此,应当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修正或者增设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证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红卫对于落实刑事案件审前体制和机制创新问题分享了自己的思考。他认为落实刑事案件审前体制和机制创新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基本;落实刑事案件审前体制、机制创新的预期目标是实现办案方式转变,构建新型侦诉关系,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落实刑事案件审前体制、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刑事案件审前体制、机制创新的重点任务是创新刑事案件审前“三项”体制,创新刑事案件审前“六项”机制;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有:强化领导,严密组织;强化学习,提升能力;强化特色,注重实效;强化纪律,接受监督。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舸禛以M区为样本,对“四类人员”出庭问题提出了看法,总结了“四类人员”出庭的案件范围和“四类人员”出庭案件中的控辩关系。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邱峰和黄银斌就刑事被追诉人妥速审判权问题论证了被追诉人妥速审判权的正当性基础,并探索了被追诉人妥速审判权的程序构造。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代理书记员黄美容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张文友以H市两级法院精神病辩护认定情况为视角,分析了精神病辩护的难题与破解。难题在于启动精神病鉴定有所失序,精神病辩护在法官审查方面陷入“严进宽出”的误区,结果就是对精神病人的定罪量刑陷入了两难处境。精神病辩护意见认定困难的缘由有:“被疯狂”的精神病患迫使民众和法官趋向疯狂,角色定位构筑法官判断精神障碍不可僭越的客观壁垒,鉴定结论成为“证据之王”。比较借鉴域外的经验可以破解精神病辩护的难题,比如,精神病辩护证明责任分配法定化,合理定位精神病鉴定意见。另外,实现法官和专家的有效对接,完成工具升级之精神病鉴定改革,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审查制度等措施也是有效破解精神病辩护难题的方法。


张智辉教授发言

三、刑法适用中的问题研究(二)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主持。


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邢馨宇博士从公正与有利被告的视角,探讨了《刑法修正案(九)》的溯及力问题,她认为公正与有利被告是“从旧兼从轻”的双重立意,修正案(九)的所有新增规定除有利被告者均不应有溯及力是公正的要求,贪污、受贿罪的追诉时效的确定应援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则是有利被告的要求。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陈璐分享了《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启示。她认为《网络安全法》明显扩大了个人信息的法律范围,这直接影响到刑法对个人信息范围的认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升级和大数据应用的普及化,匿名与非匿名、可识别与不可识别、隐私与公开的界限正变得模糊难辨,这是刑法在犯罪圈的边界问题上遭遇的又一大困扰。对于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不应该入罪的问题,应该分开对待。为了突出刑法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特殊保护,对《刑法》第253条之一的入罪情节标准进行有差别的认定,是制定司法解释必须审慎考虑的。另外,她从司法难题之更加扑朔迷离的立案标准和技术难题之获得契机的电子取证两个角度对《网络安全法》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传统困境进行了再审视,并提出了刑法应对网络信息犯罪的具体策略,包括进一步完善和解释刑法规范的关键要素,寻求刑法与公私部门的技术协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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