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之后发布的《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就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又专门做了详细解答,足见这个问题之关键: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四)《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股权公司发布的《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中规定:“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五)《关于做好挂牌公司、退市公司及两网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6
年12月26日《关于做好挂牌公司、退市公司及两网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133号)也重点关注了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挂牌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应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如存在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净资产为负;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且亏损额逐年扩大;存在债券违约、债务无法按期偿还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失联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职;拖欠员工工资或者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主要生产、经营资质缺失或者无法续期,无法获得主要生产、经营要素(人员、土地、设备、原材料)等事项的,须详细说明该事项产生的原因、对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的影响。
二、持续经营能力风险识别(导致我们对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有哪些?)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风险识别”,根据笔者经营,其实股转系统已经给了我们两条思路:
第一,是《关于做好挂牌公司、退市公司及两网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如上所述,“存在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净资产为负;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且亏损额逐年扩大;存在债券违约、债务无法按期偿还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失联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职;拖欠员工工资或者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主要生产、经营资质缺失或者无法续期,无法获得主要生产、经营要素(人员、土地、设备、原材料)等事项”便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这些事项,不仅仅是我们披露年报时候需要重点关注,也是在从事挂牌业务需要着力了解核查的内容。当然,上述事项已经是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风险甚至是较大风险。对于这些显而易见的事项,在目前的监管态势以及挂牌过万家的大背景下,恐怕券商未必会接受该类型的项目了。
第二个思路,是可以参照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最为典型和详细的表述为“请公司补充披露并对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全方位、多维度补充分析,包括并不限于公司主营业务盈利的可持续性、研发能力、行业空间、公司的后续市场开发能力、市场前景、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优势、期后合同签订情况及收入确认情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取现金流能力等期后财务指标分析、结合期后财务数据的主要财务指标趋势分析、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等。”这一表述其实是个中介人员指导了一条操作性极强的持续经营核查风险识别和核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