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开盒”的恶劣行为让网络空间充斥着暴力和戾气,严重污染网络生态和秩序。“开盒者”的行为也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危害了公民信息安全。从侵害个人信息的角度看,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情况下还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组织“人肉搜索”,
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作为未成年人主要社交场域,其匿名性与虚拟性更易让青少年不设防。社交媒体与算法推荐进一步增强“回声室效应”,容易引发群体谩骂、煽动对立等不良风气,
有的未成年人成为“开盒挂人”的施暴者和发起者,将“开盒挂人”作为报复异见者的手段,
不顺眼的网络博主、看不惯的同学,甚至态度不好的老师都可能成为被“开盒”的对象。那么,未成年人“开盒挂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8月,两名未成年人伙同他人在其创建的群聊中公布了十余名某网站创作博主的个人隐私数据与信息,并煽动网络暴力,牵涉18个省市,共计40余人,
为首的两名未成年人最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和批评教育的行政处罚。
可见,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不能为所欲为,
其“开盒”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年龄和行为严重程度综合判断。
“开盒”这一行为涉及侵害民众的人格权。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实施开盒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并需承担删除信息、公开赔礼道歉等责任。
对于“开盒”行为背后侮辱、恐吓、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开盒”行为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未成年人参与其中,既暴露了家庭教育的缺失,也警示社会需加强网络法治教育。家长应当重视网络安全教育,让孩子明白“网络开盒”等行为的严重危害。同时,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规范其上网行为,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学校可以开设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网络平台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设立推广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模式,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阻止“开盒”等不良信息的传播。
针对网络“开盒”现象,网络平台有着重要的责任担当。
我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信息合法性的监管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等工作,
对个人信息处理全流程及其结果负责,有义务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部分网络平台超出服务必要范围收集信息,或通过强制授权、隐蔽条款获取用户隐私,未经许可用于实施精准广告推送,侵犯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