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常州市消保委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布消费调查报告、比较试验结果,发布消费警示。引导和鼓励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积极探索新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致力于营造和谐、轻松、愉快、舒适的消费环境!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锡盟融媒 民生  ·  锡林浩特新晋浪漫花墙,超级出片! ·  12 小时前  
锡盟融媒 民生  ·  锡林浩特新晋浪漫花墙,超级出片! ·  12 小时前  
色影无忌  ·  无忌点评 | 奥之心OM-5 Mark ... ·  昨天  
摸摸艺术书  ·  阅见中轴 ·  昨天  
程序员晓梦  ·  卧槽!又是一个Java神器! ·  2 天前  
程序员晓梦  ·  卧槽!又是一个Java神器!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常州市消保委

在健身房充值还能当“微股东”?有人被骗十多万元!

常州市消保委  · 公众号  ·  · 2025-05-30 21:0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消费纠纷多发领域的新型消费陷阱,部分商家以“微股东”“事业合伙人”等名目招揽客户,实则为消费者设置法律障眼法。文章结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指出,从法律视角剖析了商家所谓的“股权投资”实则并非真正的投资行为,并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商家以“微股东”“事业合伙人”为名设置消费陷阱

部分商家在健身房、美容院、餐饮等消费纠纷多发领域,以看似诱人的名目如“微股东”“事业合伙人”招揽客户,实为精心设计的消费陷阱。

关键观点2: 商家承诺与实际行为存在巨大差异

商家承诺消费者可以通过高额充值享受多项增值权益,但实际上并未履行承诺,甚至在消费者尚未享受任何增值权益的情况下关店解散,拒绝退款。

关键观点3: 商家主张消费者高额充值属于投资行为并不成立

江苏省消保委从法律视角指出,商家所谓的“股权投资”实为法律障眼法,消费者并未真正取得股东身份或成为合伙人,不享有股权或份额,也不承担亏损。

关键观点4: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消费者要成为真正的股东或合伙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商家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些规定。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案例:高额充值成为 “微股东”,却遭遇门店关店

此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健身房向消费者承诺,可以通过高额充值成为门店“微股东”“事业合伙人”, 除享有健身课程外,还享受返还门店利润等多项增值权益 。然而,当消费者花费11万余元高价购买五百多节课后,仅上了一节健身课,还未享受增值权益,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要求消费者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消费者提出退款, 商家却以该款项是“入股款”,属于投资行为为由,拒绝了消费者诉求。


商家主张的

消费者高额充值属于投资行为

并拒绝退款

这一理由

是否成立?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

从法律视角剖析

此类“股权投资”的说法

实为商家精心设计的法律障眼法


👉若商家为公司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