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概念法学盛行时期,主观说占统治地位,随着概念法学受到实践的冲击,主观说的地位逐渐下降,客观说逐渐升起。由于这两种学说都具有非此即彼的缺陷,于是出现了试图调和这种矛盾的折衷说。折衷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以主观说为主的折衷说,一是以客观说为主的折衷说。我国学者梁慧星教授主张客观说,[15]而王利明教授则主张以客观说为主的折衷说。[16]
主流法律解释学都认为法律之理外在于解释者,解释者解释法律必须忠于法律的客观本意,这就是价值客观说,与程朱理学的主张如出一辙。既然法律之理是存在于制定法之中,是客观的。那么依照法典的体系,对于个案,法官就像机器人,输入事实和法条,就能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的判决。这也是德国概念法学家们制定德国民法典时的雄心壮志所在。
既然裁判能得出唯一正确的结论,一切都可以摆在桌面上进行计算,审判独立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因为不符合这个唯一正确的答案的裁判就是错误的裁判,就应该纠正。法官只是一台计算机而已,独立也是这样计算,不独立也是这样的计算。大家不妨想想看,有谁会主张科学独立,医学独立,会计独立,相信没有人会这样主张,因为1+1就是等于2,等于3就是不对,谁也干涉不了。厦门大学周赟教授甚至认为:“可以进一步说,所有的诉讼程序都是不必要的:我们什么时候看过数学老师做数学题,化学老师作化学试验或医生看病,一定要讲究什么程序(程序不是技术步骤)”[17]。所以,价值客观说与审判独立格格不入,是不相容的,独立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正是由于价值客观说与审判独立不相容,法律是科学的,所以才有许多的法律监督机构对法院的裁判进行明目张胆的个案监督,要求法院科学地说明理由;否则,就是错误裁判。“一个人运用一个法条,就是在运用整部法典”,正是这种高度专业化要求,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专业的人,就是法盲,不具有裁判的能力。人们一旦遇到疑难案件,喜欢请教专家学者,越权威越正确,从来不听民众的声音。所以就不难理解,中国虽然有陪审员参与审判,但多是“陪而不审”。
法律价值客观说,虽然看起来很科学,很体系,很理论,遗憾的是,这种理论无疑是自掘审判独立的坟墓,自毁法律的武功。对此,周赟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便立法者的法律是完美的,当它被用来解决一个个的具体案件时,仍不可避免地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18]即使在立法者看来,制定法是完美的,那也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在裁判者眼中还是千疮百孔,需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吴经熊先生更是直截了当地揭示:抽象的法律在真实的世界中并不存在,在真实的世界中存在的只是个别特殊的法律;抽象地谈论“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无时间、无效力范围和无事实争点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问题常常是“什么是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关于此一案情或彼一案情的法律”,“法律与事实共存亡,法律并非产生于事实发生之前。谈法律而不言事实,诚属荒谬”。[19]
(一)人生观是科学理性的吗?反思科玄论战
如果人生观是科学的,为了科学人生而展开的法律活动,当然也是科学理性的。问题是,人生是科学的吗?随着社会经济领域的蓬勃发展,功利主义高歌猛进,经济评价似乎是人生的科学理性评价。但是,笃信佛教的人士却认为:“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佛教经典《金刚经》此语,强调物质世界如梦幻泡影一样,都是虚幻的,不值得追求的。真正值得追求的是无为法,“识本心,见本性”。六祖慧能偈子“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十分生动揭示了佛教对物质经济的无视,不执着。金钱可以买下一个国家,但是买不到徐志摩“我轻轻的招手,作别西天的云彩”的灵感;物质可以转眼之间废坏,而“在康河的柔波里,我甘心做一条水草”诗句则可永存。为此,多数哲学家选择安贫乐道,不追求也不积累钱财。因为他们认为,钱财所能带来的快乐是十分有限的。迪欧根尼说:一无所需是神的特权,所需甚少是类神之人的特权。这可以说是哲学家共同信念。有一些哲学家出身富贵,为了精神的自由而主动放弃财产,比如古代的阿纳克萨戈拉和现代的维特根斯坦[20]。20世纪80年代,美国信教的人数激增,宗教大有复兴之势[21],也充分说明现代人们对形而上的精神渴望越来越强烈。
现实告诉我们,形而上的精神信仰是多元的,人生观也是多元的。丰富多彩的个性生活,那么人生还是科学的吗?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一切科学问题都可能得到解答,但人生之没有解答却依然如故。[22]人生观没有唯一的科学理性的标准,法律还会有唯一的答案吗?
(二)让案例说话
一旦笔者以陪审团为例来说明法律价值的主观性,反对者就以英美法系的特殊性为由进行反驳。现在,笔者就以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院审判实践为例来说明问题。
德国以法律体系的缜密性和高度专业化而著称,按理说,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得染指审判工作。但是在德国,法院并不纯粹由专业法官审理案件。德国的参审法庭,是由2名参审员与1名或3名职业法官组成,共同审理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参审员与职业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相同的权限。[23]
德国学者克利斯多夫·任宁(Christoph Renning)曾列举过两个亲身经历的案件:在第一起刑事案件中,参审员多数同意作出无罪判决,而职业法官却持不同意见。但依表决规则,案件最终应作出无罪判决。于是,职业法官在宣布无罪判决时“脸色阴郁”、“反常地给出了极短的判决理由”。在第二起刑事案件中,一名犯罪记录累累的男性被告人被控涉及一起入室行窃案件。在表决中,参审员一致认为应适用带缓刑的监禁刑,而职业法官则希望被告人入监。但最终的表决结果却为被告人被判处附带缓刑的监禁刑。[24]
既然法律是高度专业化的,是科学理性的,为什么让没有经过法律体系化训练的民众决定案件的走向,判定被告人的命运。这不禁让人纳闷:法律仅仅是科学理性的吗?法律价值是客观的吗?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其实,这一问题的答案,我国明朝大思想家王阳明已经给出完美的答案:心外无理。心外无理决定了法律的价值是主观的,在俗世层面,法律真理是相对的,没有超越时空的客观标准。
(三)心学——价值主观说的代表学说
坚持理在心外的儒家理学,一直是我国主流思想,由于理学无法彻底解释道德、法律的根据,于是心学逐渐壮大成熟。“鹅湖之辩”是理学和心学代表人物在我国思想史上堪称典范的一次学术论辩。心学一系,经过孟子、程颢、陆九渊、陈白沙的逐步发展,到了王阳明那里,已经成熟了。王阳明虽然和陆九渊都强调“心即理”,但是与陆九渊的主张已经大为不同,陆九渊认为天理具有客观性,而王阳明却认为“心外无理”,理不是外在的、客观的,而是来自评价者之心,是主观的。《传习录》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