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近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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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红忠 高宇 | 晚清时期的豆品期货市场

近代史研究  · 公众号  ·  · 2017-08-22 09:0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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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在华调查,营口的豆货集散主要通过冬季的马车运输和开河期间的辽河水运实现,前者为车载交易,后者为河载交易,前者主要以现银、制钱或钱帖结算,后者以过炉银或现银结算,两者间比例约为1∶9。但由于对大豆交易的现货与期货交易的比例难于把握,这一比例往往被当时的调查者和后来的研究者误认为现货和期货交易的比例。事实上,在豆货交易中,由于运输条件限制、交易季节性、油坊业经营特征等影响,期货交易在豆货交易中所占比例应该更大,运输比例不能与交易比例简单地画等号。

二、 交易过程、方式及其特点

期豆交易的基本方法是“在规定的开市时间,买卖双方都在场情况下,各自向行栈提出希望价格和数量委托,分别与对手达成契约,至约定时期完成交易。但在期限到来前,可由甲至乙,由乙至丙辗转买卖。……且有不重期买卖和可重期买卖两种,前者主要通行于通江口,后者主要通行于铁岭、营口”。其价格在开市时以竞价方式决定,买卖双方各自喊价,寻得对方后决定价格,以其最终成交价作为闭市后标准价。

期豆的交割日,一般一年分为4期,分别为旧历三月初一日、六月初一日、九月初一日和十二月初一日。但需在交割日的3个月前缔约,即三月期在上年十一月、六月期在二月、九月期在五月、十二月期在八月签订合约,合约在交割日前的3个月内可以持有、转售或购回。交割方式称为现豆或充豆,若欲在规定交割日完成所有交割,应在前月二十五日将货款交付经手粮行,到期日办理收货及与之相关的结算事宜,完成交接。如果当期无法成交,原则上可根据相关条款重新签约或换取“新飞”转入下期继续持有或交易。只有通江口的期限设定比较特殊,每年以六月初一日的交割日为界,分为上、下两期,若不完成第一期交割,就不能开始下一期交易,这很大程度上是由通江口的市场职能即接受委托销售的机能所决定。此外,以十二月为交割日的期货也非常特殊,这是因为此时正值封冻期,须待翌年二月开河后才有可能进行现货交割,因此以十二月为交割期的合约,基本上都是纯粹“买空卖空”的投机。即使在十二月进行的现货交易,同样由于道路封冻而无法运输,反而需要增加库存费用。这样,十二月的现货交易结算就会和三月期的期货交割重合,这时市场上就会既有期豆交割,也有现豆结算。

交易预付款或定金本应在每次交易时缴纳,但在东北各地的豆品期货市场上基本只有初次交易时严格收取,第二次以后将根据粮行与委托者之间的信用程度决定其是否缴纳及缴纳额度。“据闻实际交易情形为:一般在首次交易时,无论是至期交割完了,还是在其间转卖,惯例是无论哪一期只要顺利完成首次交易,从同一客户第二次委托开始不再需要预付。如果卖方实际运来大豆,即使是初次委托也不需缴纳,或根据历来交易对信用确切者,无论其为卖方或买方,即使是首次交易也不收其预付款,此种情况亦不乏其例。”以下分别以铁岭、通江口和营口为例,探讨各地豆品期货市场的交易过程、基本规则、交易方式及其特点。

(一)铁岭

19世纪中期后,铁岭逐渐成为辽河流域最大的货物集散地。1877年通江口通航前,铁岭是最主要的大豆集散中心;中东路开通后,其地位再度上升。铁岭的期豆市场始于咸丰三年(1853),即辽河码头马蜂沟河运开始之后。最初,粮商在县城内关帝庙设银钱市场,进行现银、期银交易,称为钱市,其行会称银行;粮商又在城内楼南路东商姓茶馆内进行期粮交易,名为茶馆。钱市清晨开市,茶馆正午开市,顺序为先钱后粮。1877年以后,为与通江口竞争,铁岭商人逐渐改善制度以强化其集散力。1888年春,银行与粮行各商户合资重修关帝庙,将钱粮交易移至庙两廊进行,废止茶馆,将钱谷移至同一场所交易。同时修订铁岭银行同业规约,以吸引售粮者来铁岭交易。1903年至1904年,为扩大“银粮定期买卖”,再次改订钱粮行规。1904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腊月一日为限之定期大豆,达成买卖契约之上,交付批帖于买主以为后日之证。但以上契约以随年大路之元豆为准,至来年二月末河开交付货物,但每斗须付加色钱百文。为防交货弊害,必经粮行之手行之。买卖现豆及市售,至年末不钱货两清时,应付堆用百文。

二、三月一日为限交割之大豆称期豆,满期照时价计豆价清算交易。但以现物决算者,皆以其年四等大豆授受,另每斗加色钱一百文。

三、来年六月一日为限之定期大豆交易,亦与三月同,至满期照时价清算交易。以现货清算时,付账用二成(铜钱三个)。

四、九月一日为限之期豆交易,亦与三六月同,但对现货交易仍需付帐用二成、加色二百文,但堆用在六月期付讫者不必再收。

上述规定为分析铁岭期货交易特征提供了重要线索。首先,期限规定表明,上年八月与次年二月进行的腊月期与次年六月期的交易都偏重定期交易,即以批买卖为主要内容;腊月和六月进行的三月期和九月期的交易偏重期粮交易,即以获取合同差价为目的的交易。腊月为最大交易季节,交易流程为:(1)签约、交付批帖;(2)合同标的物以最下等大豆为准;(3)实际交货时,据大豆等级支付加色;(4)必须以粮行为中介,以保证交易履行;(5)延期履行时,加收仓储费。

其次,1900年以前“以七、八、腊为定期”,银行同业规约中也有“七、九、腊”为决算期的规定。这既表明银钱交易与期粮交易期限的一致性,也表明七月青苗买卖、八月和腊月定期交易、腊月新豆交易为主的交易季节。而在改订的期限规定中,对六、九、腊月三期重点说明交易方式,对三月期则主要说明结算及交割的手续。这表明六、九、腊月三期偏重交易,三月期偏重交割,三月期的期豆结算与现豆买卖的规模皆为最大。庚子事变后,原七月的青苗买卖提前到六月,使根据青苗长势估算秋后收成的预约交易时期提前,这不仅显示约期交易的重要性增强了,也显示每3个月一期的交易规范化的趋势。

再次,就实物交割和结算来看,“批买卖为期货约定……至光绪二十六年,本地批买卖以三月一日、七月一日、九月一日、十二月一日为决算期,到期交割现银与谷物。……现货交付期为旧历十月初一、十五日,十一月初一、十五日,十二月初一日五次”。此处现货交付期,实际是当年新豆上市期,依据成熟早晚、距离远近、路况好坏分期上市,在旧历十月到十二月初期间汇集于集散中心,以保证当年农家预定卖出部分能按期交易。

第四,1900年以前,大豆分为三等,1904年增为四级:头路、二路、三路、大路。头路为最上等,等而下之,大路为第四等,或称大路元豆。相比周围其他集散地,铁岭是优质大豆市场,其大豆市场行情比其他城镇“常高出三、四分”。这表明期货市场的发达提高了其价格创造机能,吸引各产地的优质大豆来此交易。

第五,相比其他集散市场,铁岭豆货市场的层次最多,粮行代客交易体系最完善,服务种类最多,规定最详细。粮行在现豆和期豆两个市场提供成交,发行交易凭证、决算交易,进行期银交易、兑现票据、汇兑、装船、监督交货、强制清算等服务。决算方法是“至决算期,从定期前1个月至25日起各店应带决算账簿,在交易所相互冲抵决算,有关其借贷应据当日行情计算。凡为客商交易之定期买卖谷物,满期后与现银换算已毕者,一切以其时洋银行情为准决定,过后不许以洋银行情涨落为借口彼此发生异议”。

铁岭豆货市场的基本特征为:第一,以粮食采购、运输、销售为中心的交易体系,运用现粮、期粮、预期、前贷、易货等多种方式,保证豆货采购数量并提供价格支持;第二,差价交易与经纪业并重;第三,运用过炉银、期粮与期钱市场、钱帖等多种金融工具,保障与出口港及产地间联系,实现金融分配机能;第四,与营口商人结合,以期货市场交易引导东北豆价的形成。

从事豆品期货交易的粮行大都拥有牙帖,资本达于一定标准以上,一般粮行不得涉足。同时还有交易保证金、代理交易、手续费、结算方式、连带保证人、监督客商并强制决算等方面的严格规定。抵押一定财产即交易保证金是钱粮行代理期豆交易的前提条件。客商委托粮行进行期豆交易时,最初必须携带粮行信用者的介绍信,无介绍信的客商必须将相当金额或代用品存入粮行,称为压钱或押钱。压钱即信用保证金,一般会附有利息。之后,方可委托粮行采购约为压钱2倍的货物。如果签订购买契约的货物在决算日前价格暴涨,其押钱已不足货值的一半,但粮行一般并不会另行要求客商追加押钱。

接受客商期货交易委托后,粮行会根据其信用出具买卖契约。例如,甲客为卖主时,甲行与卖主联合签发卖粮批帖,经乙行之手交付乙客,乙行则连同乙客签发买粮批帖经甲行交甲客即卖主。甲、乙粮行各在预先准备的账簿上记载姓名、数量、价格及决算期后,合同成立。之后,粮行将账簿提交期粮捐局接受审查,盖印证明。期粮买卖成立时,粮行由买卖双方各收用钱(账用)每石125文,其中25文充作期粮捐。决算方法为,至决算日甲、乙粮行之间自行决算,与买卖客商无直接关系。故客商仅止于前述甲客与甲行、乙客与乙行的关系,完全立于第三者立场。

规约规定,凡受客委托买卖期豆,粮行负有一切责任履行决算义务,不得借客违约或以其他口实免除责任。但若客商到期不履行决算时,粮行间决算可缓至卯期当月末,此时粮行不仅能要求客商,还能要求介绍人履行合同义务,所以介绍人实为连带保证人。而且,还可将预存压钱抵充决算之资。若客商仍不履行决算,依据铁岭期粮总局规定:“可据行栈指控,扣押客人财产以为偿还之资。”而且期粮局表面上虽是仅对客商的规定,但当地习惯是介绍者也负有完全责任。这是一种类似强制平仓的规定。

钱粮行在耕种期间往往预先对农民借贷日用品或资本、肥料、油、酒等其他必需品,农民以收获谷物折价偿还。即通过“买青苗”方式签订定期交易合同,以借贷生产资料或日用品采购秋后的大豆。农民则一般在大豆出苗后长到6寸左右时,根据长势预估收成,将其预估收成的七到八成,与产地粮栈签订定期出售合同,收获后交货。产地粮商转手将与农民所签的“买青苗”合同转售给集散地商人或营口商人。所谓定期交易主要立于这种农民与产地商人,产地商人与集散地商人及营口商人之间的联系上。1905年前后,在当地调查的日本农商务省官员指出:买青苗“在日本虽很常见,但在当地(指各相关者之间)关系更为密切,将出资者与耕作者,生产者与需要者相互连接起来,使金融与销售之间实现圆滑对接”。

(二)通江口

自1877年后,通江口成为辽河流域最主要的大豆集散地,与郑家屯并称昌图府最大的商业中心。其覆盖商业区域,东到怀德县、昌图府一带,东北到宽城子,北到奉化县、八面城一带,西可达金家屯。作为辽河最北端港口,周边货物集散于此,作为水陆交通枢纽而发达。通江口的商业构造以大豆交易为中心,结合其所需的杂货销售、金融借贷、运输保险等职能构成。但由于面对更广大的产地,通江口钱粮行的主要采购方式是受农户委托代销,而不是通过采购与销售赚取差价。其接受农户委托销售的方式有:(1)指定价格委托;(2)不指定价格的一揽子委托。农户运来大豆委托销售,粮行会按大豆时价,对其贷出相当于委托销售豆价款的五六成的金额,或为农户采购杂货,代付货款。即“粮行接受委托的同时,以大豆为担保贷出一定额度”。接受委托后,粮行将大豆在院内扎囤保存,由货主处收取一定仓储费,标注某某所存,并将位置与囤数告知货主。“粮行对于指定价格委托者,时时通报大豆市场行情,并找出因指定价格不当而无法出售的理由,设法令委托者变更或撤回指定价,一揽子委托其根据行情就高销售……行栈便可依照对本身有利的原则处理交易,获得较高利润。但狡猾的通江口商人也有被营口商人左右之处,在种种手段束缚之下,交易甜头大部分被其拿走。”日本军政署调查员认为,基本的利益分配格局是,直接涉及出口交易并提供金融体系者获利最多,提供采购、储藏、运销者居其次,农户所获最少。

“捣把”在通江口豆货交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捣把是俗语,由字义解释很难。不过一般将定期交易称为捣把。如甲乙二人在茶馆相会,甲说,愿卖以本月某日为期每石某吊价大豆数百石,乙答可买。交易就此成立,双方互换证书。到期以当日市价与成交当日合同价相比较,授受其差额。但是,也有很多根据当初合同的性质交付现货的情况。只是签约时并不付定金,仅凭交换证书而定。”也就是说,通江口期货交易主要是定期交易,粮行一面以合同差价交易引导粮市价格,一面以批买卖形式对外大量代购代销。其交易并不付定金,而是通过双方交换买卖批帖或飞子,或代购合同进行。需要指出的是,捣把交易价格并非完全凭空而定,而是参考出口港和其他集散地价格而定,粮行之间、粮行与客商根据自身对价格走势的预测相互博弈。通江口各粮行都将捣把作为重要业务,“各店设要员一名专任之,平日八方奔走,熟谙各方状况,以决断是当买还是当卖。开战前与营口气脉相通,每日用电话向铁岭报告营口市价,再由铁岭以快马急报其变动(战前铁岭有俄国电信局)”。“捣把作为商业机构之一并无不利,相反应说在交易上最必要机制。然而,完全由个人成交终究会伴随相当严重弊害。”这是因为虚假交易的存在,如甲乙二人密谋,以任意定价假装达成交易,再将消息传播于市,农户可能被虚假价格所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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