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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甘肃省司法厅  · 公众号  · 甘肃  · 2025-06-05 19:5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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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敏感特殊案件,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可以不移送派出机构审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派出机构提前介入审理。

第七条 派出机构对案件应当认真审核把关、监督纠错,把握量纪平衡,形成审理报告并正式反馈。

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特点规律,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经派出机构审理后,派驻机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对驻在单位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案件,派驻机构应当在派出机构反馈审理意见后,与派出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通报驻在单位党组。

第九条 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正式通报派驻机构,并在1个月内宣布。

第十一条 党组讨论决定的党员处分事项,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基层纪委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关材料报相应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派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派出机关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中央组织部或者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机构立案审查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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