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聚焦食安
做好食品安全的追溯,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把关。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数据中心运维管理  ·  谷歌云大规模宕机 ·  昨天  
数据中心运维管理  ·  拥有这3张故障对照表,数据中心空调维修变得很简单! ·  2 天前  
KubeSphere云原生  ·  OceanBase 上架 ... ·  2 天前  
数据中心运维管理  ·  什么是数据中心布线以及主要布线标准? ·  3 天前  
AustinDatabases  ·  云数据库产品应改造PostgreSQL逻辑复 ...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聚焦食安

【案例分享】涉及过期食品、虚假宣传、绝对化用语、抽检不合格......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减免罚典型案例...

聚焦食安  · 公众号  ·  · 2025-04-13 08:18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处理结果】 鉴于本案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初次违法,履行了购进药品索证索票及验收入库手续,且在药品过期后无销售使用行为 ,符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的情形。为了在行政处罚中贯彻“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并避免“小过重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

案例10 某生鲜超市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3日,消费者实名投诉举报浔阳区某生鲜超市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 2024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1.69斤**牌素泡椒牛板筋(生产日期:2024年7月5日,保质期150天,有效期:2024年12月2日)已超过保质期。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其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积极整改,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将未销售的1.69斤超过保质期**牌素泡椒牛板筋自行进行了销毁处理。 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所列免罚条件。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积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规定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案例11 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内容显示,2024年11月13日在柴桑区某超市抽样的香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以80元/箱的价格购进香蕉一箱,一箱净果重约25公斤,购进付款80元,售价为7.96元/公斤,案件货值99.5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19项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都体现了柔性执法、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过罚相当、温情执法的原则,是对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有力的保护,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保障。

案例12 某小餐饮店经营标签信息不全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3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该店内的鲜肉馄饨标签信息不全,缺少“作坊食品”字样以及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见标签上标有产品名称:鲜肉馄饨,配料表:猪肉、面粉、盐、香辛料,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6日,保质期:180天,储存方式:冷冻保存,登记证编号:ZFDJ01360496000056等信息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信息不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立即改正食品标签信息不全的行为,在标签上标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作坊食品等字样。现场可提供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台账、购进票据、检测报告和供货商的资质等查验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小餐饮店不予处罚,有助于减轻经营者的负担,避免因轻微失误而对其经营造成过大影响,有利于营造宽松、包容的营商环境,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1 3 峡江县某米厂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9日,峡江县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峡江县某米厂 网店商品页面宣传图片中存在“最佳”用语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某某食品旗舰店”内“某某杂粮”的商品网页第一张图片使用“口感细腻、营养均衡、杂粮米、煮饭最佳、煮粥米浆更好”等内容,涉嫌使用最佳用语。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主动进行改正。
【处理结果】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主动改正且属于首次违法 ,属于《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七项规定的首违不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峡江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1 4 永新县某餐饮店未及时更新外卖平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2日,永新县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外卖平台上的经营店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 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公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但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过。经调查,当事人已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但在外卖平台上未及时更新延续后的许可证信息。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当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更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永新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1 5 安福县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9日,安福县局执法人员对安福县某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 发现现场有1台起重机械经吉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但未办理使用登记证 。现场执法人员依法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复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使用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的认定标准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的规定,安福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1 6 吉水县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企业店铺中上传了一款“治愈海洋风格系列海星配饰树脂配件diy奶油胶饰品发夹手机壳材料”的文创商品, 该商品名称和交易快照中标注了暗示“治愈心情”等无法证实的词语 。该商品单价0.23元,销售数量为181件,销售金额41.63元。在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经营场所调查时,当事人当场将该商品名称和交易快照中涉及“治愈”的词语全部予以删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后果。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吉水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1 7 江西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计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3日,吉安县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江西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花生味米MI酥”计量不合格。 经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净含量380克,实际净含量为357.6g,其与标注净含量之差22.4g,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承认该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办期间能说明进货来源,主动将计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下架,同意退货退款,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本着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吉安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1 8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粮食加工厂涉嫌无证经营食品案

石城县某粮食加工厂于2021年6月22日办理的《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期限为3年,到2024年6月21日止。但当事人在该证过期后的5天时间(2024年6月26日)里仍在经营,涉嫌无证经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在该证过期后的5天时间内没有任何生产加工行为,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其情形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违法时间少于30天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1 9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作物农资营业部经营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过磷酸钙案

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定量包装商品检查时,发现某作物农资营业部在经营场所堆放的11袋“大围山”,对过磷酸钙进行了计量检验(过磷酸钙标示净含量:10kg)。 经专业计量检验发现:1、该过磷酸钙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且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均大于法律规定的允许短缺量;2、该过磷酸钙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均大于法律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经调查: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从湖南省永和磷肥厂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0包“大围山”过磷酸钙,净含量:50KG/包,进货价为20元/袋,因过磷酸钙需搭配其它肥料进行混合施用,以达到最大肥力效果,当事人将该款过磷酸钙做特价商品,原价销售,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该过磷酸钙平均实际含量为48.511KG,且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均大于0.5KG。经核算,该批次定量包装过磷酸钙货值金额为400元。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