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直播电商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推介的相关个人。利用新型技术生成人物图像、视频进行直播营销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直播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维护良好的直播电商生态。
第四条
直播电商监管坚持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价格、合同、知识产权等监督管理职责。网信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网络账号、网络平台等管理职责。
第五条
鼓励消费者组织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社会监督。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社会监督,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功能注册注销、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责任,以显著方式提醒告知各主体需遵循的义务,加强对各主体的规范管理。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使用、管理流程,并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第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法违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经调查核实并通报平台,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根据违法违规的情节严重程度,及时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临时停播、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纳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采取临时停播、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纳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