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药物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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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联合用药”专利创造性的评价及“商业成功”在创造性判断中的适用--简评抗菌组合药物专利无效案

药物一致性评价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07-13 00:0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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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抗菌组合药物专利无效案


作者: 鲁礼炎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专利代理人。主要从事生物技术及制药领域专利申请、专利分析与布局、专利实施与转化;专利无效、专利侵权诉讼等。鲁律师先后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交通大学药学院。


导读

本案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 “抗菌组合药物”发明专利 。2014年3月,海南康芝药业因认为与湘北威尔曼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所涉的“抗菌组合药物”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之后该无效案因权属问题经历了多次中止程序,复审委于2016年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文对该专利无效决定进行简要解读, 并就联合用药专利的创造性、商业成功辅助证明创造性 进行了简要评析,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1 决定要点


1、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且并未使发明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 联合用药的临床实践是药物组合物或复合制剂研发的基础,将多种药物成分制备为药物组合物或复方制剂是实现不同药物联合用药的具体方式。 当现有技术公开了某个具体的联合用药方案能够显著增强所使用药物药效的情况下,基于药物使用的便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容易想到将联合使用的相应药物制备成组合药物或复方制剂。


3、 在临床用药实践及相应的复方制剂研发过程中,基于药物原料获取的便利性、提供治疗方案和复方制剂的多样性 ,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药物的抗菌谱及所需的抗菌效果综合选择以确定适合的药物组合,并不会因为某种抗菌素针对特定的某类细菌的效果相对稍差而直接排除其应用的可能性。


4、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和一些媒体宣传广告,无法说明该产品取得了何种商业上的成功; 即使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述产品确实获得了商业成功,也需要证明所述商业上的成功是由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直接导致的。

2 专利背景简介


本发明涉及一种头孢他啶与β-内酰胺酶抑制剂组成的抗菌组合药物。头孢他啶为半合成的第三代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对绿脓杆菌具有高度活性。适用于敏感革兰氏阴性杆菌所至的败血症,下呼吸系感染、腹腔胆系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和严重皮肤软组织感染。


在大多数情况下,细菌耐药是由于其所产的β-内酰胺酶对抗生素的水解作用所致。因而使用头孢他啶时,加用一种能有效地抑制β-内酰胺酶作用的β-内酰胺酶抑制剂,更有利于头孢他啶稳定地发挥其抗菌作用,尤其对产β-内酰胺酶的病原体而言更是如此。 因此本发明β-内酰胺酶抑制剂与头孢他啶间同时使用能明显地增强头孢他啶的抗菌活性和抗菌谱,从而有效地解决细菌越来越多的对头孢他啶耐药问题,增强药物的临床疗效。


下表为专利无效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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