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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软件合规问题不容忽视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2-22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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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公司曾就其使用Pro/E野火版软件正版化问题与新誉公司长期进行协商沟通,但新誉公司始终没有向参数公司支付任何软件许可使用费。参数公司认为新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参数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2日,参数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新誉公司起诉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誉公司辩称,参数公司所诉无事实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新誉公司未经参数公司许可商业化使用Pro/E野火版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且新誉公司存在阻碍法院对现场所有计算机进行取证的情形,法院综合在案各项因素判决新誉公司立即停止复制、使用侵犯参数公司Pro/E野火版软件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参数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万元。 【(2015)常知民初字第156号】


2017年6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新誉公司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苏民终1512号】


案件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主张国内企业未经许可实施复制、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引发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键点问题。


1 未在中国登记的外国计算机软件在中国受法律保护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参数公司于2004年9月13日在美国版权局就涉案Pro/E野火版软件进行了版权登记,我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缔约国,所以,参数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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