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8年11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到2020年全国原则上达到50%,各地可从实际出发确定具体发展目标。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
两个文件比较一下,新的计划提出毛入园率到2025年要提升5个百分点,达到90%以上,普惠园覆盖率提高到85%以上,较之前的80%提高5个百分点,但公办园在园的目标仅是说要达到50%以上
这该怎么解读?其实,也很简单,就是之前一些符合相关规定没有转为普惠性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要继续转成普惠性幼儿园。官方推动“民办幼儿园转公、转普的步伐”并不会停下来。只不过,一是巩固之前的成果,二是,在巩固的基础上,继续提升。
所以,那些判断之前政策告一段落的人,要失望了。
官方提到的重点任务共三个:补齐普惠资源短板、完善普惠保障机制、全面提升保教质量。其中,对补齐普惠资源短板的表述是“多渠道持续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
大力发展
公办幼儿园,
积极扶持
普惠性民办园,
支持和规范
社会力量办园”。这里的重点是后面三小句:
公办园是大力发展。所谓的大力发展就是要钱给钱,要人给人,要资源给资源,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发展;
普惠园是积极扶持。所谓的积极扶持,就是,发布多个文件,当财政还有余力的时候,就会给你支持,扶持的意思肯定是自己能站稳了才能去扶别人。
支持和规范
社会力量办园。这里就是对非普惠性幼儿园了,它们既包括营利性的幼儿园,也包括非营利性的、非普惠幼儿园,支持和规范的意思就是,你要干营利性的幼儿园也可以,我也支持,但是,但是,你要规范,你要规范。什么是规范?规范就是你各种条件都要符合,土地、物业、教学设施、教师资格、税费缴纳等等各种各样的规定都要符合。
另外,官方在布局普惠资源的时候,也强调各地要充分考虑人口形势的变化,并且对规划要做动态调整。
这再次告诉我们,不管你经营的是哪种类型的幼儿园,你都要非常关注人口形势的变化了。
第三:一些高收费的非营利性幼儿园要尽快选择分类登记了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幼儿园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各地也都给出了过渡时间,但是仍有一些幼儿园虽然拿的是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证件,却又不是普惠性幼儿园,它的收费要比当地的普惠性幼儿园收费高很多。
由于各地政策执行、落地不一,上面不催,下面也像寒号鸟一样过一天是一天,一点也不着急。前段时间,一个来自东北的幼儿园举办人就问了我这个问题,她的幼儿园是民非证,一个月收费8000元,不是普惠园,以后该怎么办?问我会不会被转公?我告诉她,你先不要担心转不转公,先去看一下能不能去变更一下登记,做成营利性的。
现在看来,这类园要分秒必争了。
“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计划”政策措施第三条提出,
各省(区、市)尽快制订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具体办法,可对非营利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合理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文件要求各省市尽快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的具体办法》,请注意,这个办法不同于《普惠性幼儿园的收费办法》,在我们目前的政策语境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与非营利性幼儿园划等号,但是非营利性幼儿园不可以与普惠性幼儿园划等号,在政府的相关文件出来之前,非营利性幼儿园可以是一个月收费几万块的幼儿园,只不过,举办人不能从幼儿园获取收益。
其实,部分地方已经发布类似的政策文件了。
今年10月底,安徽省就发布了《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条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下同)、
民办幼儿园收费
(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下同)及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可以这么讲,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争的核心点是针对幼儿园举办人的,简单来说,就是举办人能不能从幼儿园获取收益,能获取的就是营利性的,不能获取的就是非营利性的。由于历史原因,很多人投身于民办教育,虽然做的是非营利性的事情,但是却有获取回报的诉求,在民办教育法修改前,法律也是承认这一点的,但是2016年法律修定之后,这一点就被禁止了,你要获取回报就必须去做营利性的,做非营利性的就不要去获取回报。
这几年的政策都是围绕这个点展开的,基本上都是在堵漏子。今年5月份,实施条例出来以后,第四十五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由于民办幼儿园不是义务教育,因此这一条被认为民办园的举办人可以通过关联交易的形式获取收益。事实上,很多幼儿园的举办人也是这样做的。
但是如果你看一下“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计划”政策措施第六条最后一句的表述,就会不寒而栗了:
(1)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的民办幼儿园,都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
(2)将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资金往来加强财务上的监管。如果是营利性幼儿园,则会加强税务上监管——不要忘了,税务总局也是文件的联合发布部门之一;
(3)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人通过关联交易的形式获取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也是被禁止的。
文件说的是通过任何形式,
这个任何形式肯定就包括了“关联交易”。
这三层意思中最后一层对现在的民办园举办人来说,尤其严重。
很多人会反问,这个条款该怎么执行?其实,我个人认为,这个条款是很难落地执行的,但它等于给各地的主管部门进一步赋权,
即你幼儿园与你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否被认定为是变相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结余,这个认定权取决于当地主管部门,很可能不取决于你是否履行了三公原则。
哪怕你进行交易的时候履行了三公原则,通过与幼儿园进行关联交易,从幼儿园获取了收益,根据这个文件的表述——“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你也是违规的。
所以,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举办人还能有什么方法从幼儿园中获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