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甘肃高院
权威发布甘肃法院司法动态、审判信息,提供诉讼服务,普及法律知识。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甘肃省司法厅  ·  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召开 ... ·  昨天  
甘肃省司法厅  ·  甘肃司法行政一周工作回顾 ·  2 天前  
甘肃省司法厅  ·  中共中央举行纪念陈云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 ... ·  2 天前  
甘肃省司法厅  ·  免签“朋友圈”持续扩围 离境退税升级优化 ... ·  2 天前  
甘肃省司法厅  ·  夜读 | 为自己撑伞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甘肃高院

审判疑难问题解答

甘肃高院  · 公众号  · 甘肃  · 2025-06-13 15:02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A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人提出赔偿请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且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主要考虑:(1)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积极促进双方调解的达成,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符合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有效化解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2)如被害方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已得到赔偿,相应也就丧失了再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此外,对此类案件,如仍规定人民法院要受理的话,势必会“鼓励”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助长人们投机取巧、得寸进尺的心理,也会影响公安、检察机关做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化解。


同时,对此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如被告人已经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即使赔偿数额低于法律、《解释》规定的数额,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受理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其二,如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达成存在趁人之危(如利用被害方急需获得赔偿款用以支付医疗费用,而大大压低赔偿数额)、显失公平(如在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约定的赔偿数额远不足以支付被害人的后续治疗费用)等问题,则应当认定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三,被害方与被告人一方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的,调解协议、履行协议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应当附卷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答疑:省法院刑一庭




Q

如何认定以出资分红为名收受贿赂的行为?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