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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动办系统5件案例入围2024年度本市行政执法“十大案例”评选!

上海国防动员  · 公众号  ·  · 2025-05-27 18:1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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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违反了《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当事人为了商铺餐饮日常营业需要,擅自在民防工程墙体和顶板破墙穿管的行为属于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反映出个别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战备意识不强,对人防工程重要性认识不足,履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不到位。经执法人员教育批评,普法宣传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积极配合落实整改。执法人员在全面考虑到商业综合体的实际需求后,主动服务指导整改,并向当事人发出《信用修复告知书》提示其应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三)执法示范点

一是坚持依法办案,确定违法主体。本案中,经相关信息的收集,执法人员顺藤摸瓜,联系到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证据面前,承认其实施的违法事实,心服口服接受处罚,积极配合整改,实现执法的良好效果。二是涉及生命安全,严格依法执法。本案中,民防工程顶板和墙体打洞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依法查处,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确保人民群众战时生命财产安全。三是提升优化服务,告知信用修复。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向企业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法治体检申请告知书》。既坚持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引导企业合规健康发展,又打造有尺度、有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77


案例推荐单位: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执法主体:浦东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基本案情】

浦东新区某小区人防工程位于年家浜东路XX弄,属非公用人防工程,工程编号为:浦浦QRXXXX,防护等级六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平时用途为汽车库。2024年4月12日,新区建交委执法人员在该人防工程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在使用该人防工程过程中存在:1、人防门手柄缺失238个、密闭胶条脱落缺失98处;2、防爆波活门零部件缺失16处;3、超压排气阀门零部件缺失9处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以及《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沪民防规〔2020〕2号)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三个月内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2024年4月12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民防工程使用中存在违法行为。2024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人防工程缺失部位进行清点确认,核实完成零配件缺失清单表。2024年5月8日,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对该管理单位依法立案。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确认无误。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6月7日,作出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缴纳罚款完毕。

(二)执法决定

2024年6月7日,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依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以及《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沪民防规〔2020〕2号)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人防门手柄及密闭胶条、防爆波活门零部件、超压排气阀零部件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设备设施,是人防工程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些零部件是否完好关系到战时人防工程能否有效发挥防护作用。       本案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职责,仅考虑到平时使用方便及自身经济利益,忽略了对人防设备设施必要的维护,导致人防工程设备设施零配件缺失,且数量巨大,直接导致多扇人防门无法正常启闭,多处防爆波活门和自动超压排气阀失去作用,从而使得人防工程整体丧失功能,违法行为严重。通过执法人员的引导教育,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法律适用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沪民防规〔2020〕2号)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条款:“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或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5处以上;或导致人防工程整体丧失功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5万元罚款。”

(三)执法示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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