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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 陆志鹏著《数据产权论》获2024《法治周末》“十大法治图书”

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  · 公众号  ·  · 2025-02-13 09:0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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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人类进入信息社会以来,信息技术的不断迭代发展和商业交易模式的创新变换可谓是一日千里,身临其中,我们都能感受到信息技术与人类社会成长之间的极限拉扯,需要我们在迅速跟进的同时,不断重构理论认知体系。

回顾历史,社会进步最大的推动力来源于技术的发展。铁器的发明,使得人类由游牧社会转向农耕社会成为可能,蒸汽机的发明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社会化大生产成为可能,社会化合作成为必要,人类社会也由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随之而来的是制度创新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变化,“熟人社会”的规则转向“陌生人社会”的法治。在此背景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技术-制度”互动下的社会变迁。不论蒸汽机的发明对工业经济的形成多么重要,但是世间若无“股东有限责任”为核心的法人制度的出现,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仅靠单一资本的积累,世间到现在也不会有铁路,正是因为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极大激发了人们投资的热情,才可以瞬间积累大量的资本,由此可见技术引领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法律制度亦随之而转变。

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引领的数字经济在其迅猛发展的同时,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石油”的数据,也日益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然而,数据权属的缺失成为数据经济发展最大的堵点、痛点和数字法治构建的理论难点。在数字经济的发展初期,始终有一种声音:因为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尚不清晰,贸然规制会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甚至会使我们错失发展的良机,应该“让子弹飞一阵子”。然而,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的规模不断扩大,程度不断深入,我们会发现缺少制度的护航,已无法一再地“让子弹继续飞”。产权最大的功能在于激励创新投入,降低交易成本。无论数字经济多么特殊,我们不能只是强调其特殊性而忽略了其作为市场经济形态的共性。数字经济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就一定要建立在数据产权清晰界定的前提下。唯有如此,方能使得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信息社会的发展才可行稳致远。

本书的撰写是遵循数据的“确权-析权-限权”路径展开。本书在阐述了数据确权的必要性前提下,提出了数据确权可行的路径,结合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市场化的过程,提出借助于权利分割理论,要从既有的权利中析出新的权利,通过对信息与数据、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所有权与用益权的三次分离,从而将处于混序状态的数据产权进行解耦,各归其位,各行其道,各展其美,以“数据用益权”为底座,在数据资源、数据元件(集合)、数据产品三个不同阶段,逐一展开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如此一来国家所确立的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得以落地。这样一个“三次分离,三阶段确权”的“三三制确权法”,期待可以对我国数据确权和数据流通利用实践发挥指导作用。

数据确权的最主要价值在于避免“公地悲剧”,鼓励在数据生成的各个环节中发挥作用的利益相关者都能获得相应的回报,让每一份付出都能得到相应的权利配置,让“有恒产者方有恒心”的理念,在无体财产的世界得到与有体财产世界一体化的遵循。同时,我们在制度设计时还应充分重视“数据”的特殊性,体察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创新对数据共享的内在需求,特别是数据确权可能带来的“数据孤岛”“数据壁垒”等“反公地悲剧”现象,对数据产权进行包括合理使用在内的限制,是“所有权的社会化”向无体财产领域的延伸和强化。数据限权是对数据进行合理的赋权,可以说限权是为了更好地确权,数据限权与数据确权相互辉映,两个维度共同构筑我国数据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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