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地有关部门可以在共同划定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在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二是对军事设施采取特殊措施和办法加以保护,往往意味着对组织和公民正常经济、社会活动的强制性规范和限制。
把只有“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纳入军事设施范围,既能够突出重点,又可将强制性保护措施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减少对组织和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使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得以兼顾。
三是“直接用于军事目的”并不否定军事设施间接或者同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有些军事设施不仅可以用于军事目的,而且也可以兼顾经济建设和民生需要。如某些军队管理的机场,在不影响军事功能发挥和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军民合用方式运行,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和价值。
从功能属性上讲,与军事设施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是国防设施和军队生产生活设施。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用于国防目的的各类工程建筑及设备的统称,既包括各种军事设施,又包括由政府系统建设管理的防护工程、普通军工生产设施、面向社会开放的国防教育设施和能够发挥国防功能的民用交通、通信、物资储备设施等。可见,军事设施属于国防设施,但并非所有国防设施都是军事设施,只有“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才属于军事设施的范畴。
军队生产生活设施,是指由军队管理和使用,用于服务保障部队日常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如部队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工厂、宾馆、招待所、幼儿园等。这类设施虽然由军队管理使用,但并非“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也就不是军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