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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17条地方性措施。涉及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森林资源损失鉴定、车辆租赁服务等,取消了相应的地方性许可措施,实施全国统一的准入方式,减少市场分割,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将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核发(微型除外)和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审批纳入清单,填补新业态监管空白。
此外,新政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使用“期货公司”字样,扩大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至14大类27种,保障金融与生产安全。并要求政府部门从准入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模式,杜绝监管真空。
从2018年我国首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出台到现在,共经历2019、2020、2022、2025年四次修订,清单事项数量由2018年的151项压减至目前的106项,压减比例约30%。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以清单形式将我国境内禁止和经政府许可才能够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汇总列出,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这项制度的核心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统一
。
也就是实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统一市场准入制度规则。
具体来说,我国境内各类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要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从而做到“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2.事权法定。
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均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依法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部门规章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不得违规设立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从而确保市场准入制度在法治原则下运行。
3.公开透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内容、主管部门等向社会全面公开。对于涉及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还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确保经营主体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从而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4.“非禁即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大企业、中小企业,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严禁各级政府部门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违规设置准入障碍,从而将“剩余决定权”赋予经营主体,推动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实现高质量发展。
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被界定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模式,其中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涉及非居民向本国居民提供服务,统称为“跨境服务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