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或许是由于幕后“花絮”颇多,反倒让人忽略了文章本身。 本文虽是苏轼临场应试而作,却不失为论证赏罚宽严之道的上佳之作,从中亦可窥见苏轼青年时代的“法学思想”。
此文之大意有三:
一是论证为何应当“赏疑从与,罚疑从去”。
上古圣君以忠厚德行对待百姓,赏善并“歌咏嗟叹”、勉励良善之人善始善终,罚恶但同情劝解、帮助作恶之人弃恶自新。
在尧当政时,执法官皋陶准备处决一个犯人,皋陶三次言杀、尧却接连三次赦免,所以天下人畏惧皋陶执法的坚决而喜爱尧用刑的宽大。
四方诸侯建议“鲧可用”,尧原本认为鲧违抗命令、残害族人而不可用,后来又应允“试之”。为何尧不同意皋陶杀人的主张,却应允诸侯用鲧的建议呢?
因为《尚书》中有云“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可赏可不赏而赏之,只是过于仁慈,但不失为君子!可罚可不罚而罚之,却是有违道义,已成残忍之人!故仁慈可以不过份拘泥于边界,而道义的底线丝毫不容跨越。
二是阐述如何“赏罚”才为“忠厚之至”。
“古赏者不以爵禄,刑不以刀锯”。因为,赏以爵禄、刑之刀锯的范围,都非常有限。天下善行不可能逐一赏赐,爵禄也不足以用来劝勉所有人向善;天下恶行也不可能一一惩罚,刀锯也不足以惩罚所有作恶之人。
故此,赏罚有疑时,按照“仁”的宗旨去处置,以君子长者之道待天下,使天下效仿君子长者之道,这便是忠厚到了极点。
三是指明实现“忠厚”之道的基本法则。
君子制止祸乱其实别无他法,也不过是控制个人喜怒,使其不失仁厚罢了。《春秋》的大义原则也是立法贵在严厉而处罚贵在从宽,按照其褒贬之义以制赏罚,这也是忠厚到了极点。
此文区区六百余字,却饱含着极其深奥的“法哲学”思想,诸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的惩罚与教育作用、法本身的功能限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等现代法学理念都可从中看到思想的“火花”,其文采、内涵均可视之为古代“法学论文”的经典之作。
然而,此时年仅21岁的苏轼,毕竟还只是一位满怀激情、求取功名的热血青年,与那位历尽世事沧桑、宦海沉浮的“东坡居士”还相距甚远。
《刑赏忠厚之至论》中虽有法的思维,但
仍旧以“仁”为核心。
文中所指封建统治者“刑赏忠厚之至”的实践标准也始终以“仁”为标杆,
这恐怕与柏拉图所期望的“哲学王”并无多大差距。这篇过于理想化的雄文,难以成为经世致用的良策,苏轼终其一生也未将文中的理想化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