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真是好巧不巧,我的博士研究是以
英国早期教育市场
为对象,就这句话必须要先吐槽一段。
幼儿、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是社会的未来。
政府监管儿童教育的责任并不因提供儿童教育的机构的性质而改变
。
英国的早期教育市场也
高度市场化
,50%以上为0-4岁婴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机构均为
私立营利性机构
。
2010年伦敦地区与英格兰早期保育机构性质 1
蓝色:私立,红色:第三方机构,
绿色:公立
但是,
所有这些机构
都必须在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Ofsted)进行注册,并接受其监管。Ofsted对早期保教机构的注册重在确保三件事:成人与幼儿比、员工资质以及建筑规范。就“
员工资质
”,需着重检查个人背景、幼教资质与从业经验。机构注册成功后,Ofsted
每年
会派专门的inspector (督察员)到机构内进行督查。对所有机构都需要
作出质量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有责任主动向家长展示政府督查报告)
,对不合格机构责令整改、加强督查,或者吊销执照。这些报告绝非象征性文件,全英仅10%的机构能拿到“杰出”(outstanding)荣誉。
政府这一职责的落实依靠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和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立法、部门协调、标准制定、监管人员的选拔与培训、对监管人员的管理等。其背后的逻辑在于,
早期教育对儿童发展至关重要,但市场模式会在某些方面“失能”
,如竞争不足以刺激质量提升、低收入家庭只能负担低质量教育、信息不足家长无从做出理性选择等。这就决定了
早期教育市场必须是一个受政府深度干预的市场,
政府对所有早期教育从业人员与机构的准入、培训、监管、信息公开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这样看来
“注册为商业性质”则“不受地方教委管理”
纯属甩锅
法律和政策的高度上不去
期待早期教育市场良好运转无异于画饼充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