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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设立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坚持依法普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
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创新方法手段。
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数字赋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